1、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20%; (3)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批小组评议通过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3、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8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25%;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5%;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联社承担不良贷款2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10%; (6)联社有权审批人承担10%。 4、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7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10%; 联社承担不良贷款3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调查人承担10%; (6)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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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15%。
上述四种类型中,如一人身兼数职,其承担风险责任按职责就高承担;调查、审查人为2人(含)以上及贷款审批小组(委员会),由主责任人承担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的50%,其他责任人对剩余50%不良贷款责任均摊;如果某一环节责任人对贷款持明确反对意见,则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由持明确同意意见的责任人承担。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村(户)客户经理为包收责任人,包收责任人对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承担100%的责任。
第十条 贷款发放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的,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3、信贷资金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的账户的; 4、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因管理不善导致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等重要档案丢失,致使债权无法追索的;
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经营环境恶化未预警,错失化解风险有效时机以及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有效处臵措施的;
3、贷款到期后未进行有效催收,或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或贷款起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贷款丧失执行时效的;
4、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5、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6、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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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二条 管理质押物不善,致使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十三条 有上述失、渎职行为,但未造成全部债权丧失的,所承担责任比例视情节和后果严重性由有权认定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调岗或调离本社(部)的,信用社(营业部)应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责任的移交。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的责任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四章 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 所有不良贷款必须逐户逐笔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经济处罚、停岗收贷、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并处。
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和扣发薪酬。 (一)罚款、赔偿损失。单笔罚款不低于100元(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1、超权限、未按规定跨地区、自批自借、冒名、假名、化整为零、虚假抵(质)押放贷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贷款金额的5‰罚款。
2、违反贷款“三查”制度,或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每笔500元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责成限期补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每笔处以300元罚款。
4、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抵(质)押担保手续,或未办理有效登记,致使担保无效,责成限期补办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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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取走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物,责令限期交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对质押物不足的,按不足金额的0.5‰-1‰罚款。
6、因催收不及时丧失贷款诉讼时效的,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处以全额赔偿。
7、因申请执行不及时导致贷款案件丧失执行时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50%的赔偿。
8、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少收部分,并按照少收金额处以双倍罚款。
9、信用社(部)内勤人员对违章违规贷款应拒绝记帐和付款。明知是违章违规贷款仍记帐付款的,对记帐人和付款人分别按贷款金额的1‰处以罚款。
1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的,按每笔20元分别处罚包村(户)客户经理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如两者为同一人的,每笔处罚40元。
(二)扣发薪酬。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自认定的第20天起启动扣款程序,无论信贷资产是否形成损失,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表标准扣发薪酬。
责任人累计有多笔不良贷款的按累计金额(不按户和笔)套用相应档次进行处理。
不良贷款金额 50万元以下(含) 50-100万元(含) 100-300万元(含) 扣款金额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不良贷款金额 300-500万元(含) 500-1000万元(含) 1000-2000万元(含) 扣款金额 4000元 5000元 10000元 增加5000元 2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 责任人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的,按标准的100%扣款;责任人承担部分不良贷款责任的,按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摊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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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实行按月扣发制,当月薪酬不足扣款金额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薪酬全部扣发,直到扣足为止。
不良贷款在六个月内本息全额处臵到位的,扣款可以100%退还;半年至一年内本息全额处臵到位的,扣款可以80%退还,20%作入账处理。责任追究终止尚未全额处臵的,扣款全部用于归还贷款,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 停岗收贷:对不良贷款金额(累计有多笔不良贷款的按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在规定限期内清收不力的责任人员作停岗收贷处理,直至贷款收回为止。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对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法律追究: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问责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确定每笔不良贷款的责任,联社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作为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在联社理事长直接领导下,其成员由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以及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计划信贷部、稽核监察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联社主任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不良贷款关系人,特别是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参与该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回避人员名单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四条 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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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处罚。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后,移送联社稽核部门处理。
(二)停岗收贷。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停岗收贷处理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纪律处分。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四)法律追究。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的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时间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部)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属于免责范围的要制定详细的清收计划,确定专人与责任人继续清收。
第二十六条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对相关责任人要逐笔按照本办法界定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联社每月进行一次责任认定与处理,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反映的不良贷款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按联社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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