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处罚。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后,移送联社稽核部门处理。
(二)停岗收贷。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停岗收贷处理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纪律处分。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四)法律追究。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的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时间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部)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属于免责范围的要制定详细的清收计划,确定专人与责任人继续清收。
第二十六条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对相关责任人要逐笔按照本办法界定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联社每月进行一次责任认定与处理,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反映的不良贷款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按联社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