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0.04%。 6、响应行为
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
(1)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4秒;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10秒;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7、以上2-6项中任一项不满足要求,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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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定通知单执行或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安全、经济的原则,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并网发电厂参与辅助服务的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月度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机厂应提供基本无功调节服务。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即0.97-1.0)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因电厂自身原因,达不到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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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调度规程下达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并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进行考核。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不小于99.9%,每降低0.1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1-机组并网运行时月度母线电压不合格时间(小时)/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100%
3、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电压仍不合格,免于考核;
4、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期间电压曲线考核加倍;
5、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基本调峰能力必须达到机组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
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50%, 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积极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尽可能减少弃水。
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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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提供基本调峰服务,但机组无法满足基本技术要求时,每台次按缺额容量×调度要求调峰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机组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按照缺额容量×占用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3、当机组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有偿调峰任务,但不能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有偿调峰考核,每台次按机组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三)检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一次和二次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统一考虑。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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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变更检修计划,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对推迟计划检修期间,发生发电厂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目、工期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批准其延长计划检修工期,并保证该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增加不影响年度电量完成。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4、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5、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四)技术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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