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企业统一建设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按要求分别配套建设。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建成后,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各省(市)现有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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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企业统一建设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按要求分别配套建设。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建成后,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各省(市)现有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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