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学(专)2018考试答案(3)

2021-01-08 18:28

提条件。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18. 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

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19. 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20. 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方式: 1)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提案 4)委员视察 5)参加会议 6)调查和检查

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8)其他监督方式

21. 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答: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

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6)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22. 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答:民主党派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

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

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 4)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 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 23. 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答: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 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3)宣泄功能。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24. 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答: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 2)公开披露。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

3)表达民意。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四、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监督的基本特征: (1)监督的渊源——委托性

监督权渊源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出发,提出了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的主张,从而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奠定了基础。 (2)监督主体——权力性

监督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化,决定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主体多元化的意义在于对监督权分置和违法违纪行为细分的基础上,实现对监督对象的无缝隙监督;但由于监督主体多元化,也易于出现相互牵制,监督效能降低的现象。 (3)监督客体——权力性

监督客体是指监督权所指向的对象的公共管理行为。公共管理行为的核心是公共权力,监督公共权力的主要是遏制公共权力的私人性,遏制公共权力私人性异化的核心策略是分权,是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 (4)监督目的——公益性

公共利益是指为某个民族、国家、阶级、集团所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5)监督内容——双重性

监督的内容是指两方面内涵,即廉政监督和勤政监督。 (6)法律地位——独立性

监督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证监督效果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相对独立性又取决于监督主体的领导体制问题。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手段和信息等不受任何监督对象的制约何影响。 2.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监督的原则是监督活动中最主要、最普遍运用的原理和准则,贯穿于监督的始终,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1)独立、客观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客观性是指监督活动必须坚守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指监督机关的独立和监督人员的独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运用公认的监督标准实施监督

(2)实事求是,重证据、中调查研究的原则

(3)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督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 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对任何监督对象都要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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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纪律的特权。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教育是基础,惩处是保证。

(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督机关在办理所有监督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监督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与目标实现统一起来 (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代时期监督工作的基本保证。

(7)全面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原则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是否全面地把我和考虑监督的范围和目标。 3.试述依权力控制模式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 答:(1)权力控制权力。该模式的核心是分权,使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法律效力高的权力监督法律效力低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2)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的权利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公民的制约权力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等。 (3)到的约束权利。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学习与教育的方式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4.试述西方监督思想 答:(1)政治原罪思想

政治原罪思想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利恶”的假设提出的,“人性恶”假设认为人本身就有贪婪利禄的本性,“权利恶”的假设认为权利具有作恶和滥用的自然本性,权利会产生腐败,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力,因此必须建立权利约束机制,对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2)法治思想

法制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服从法律的统治;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三是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统治者行使权力的边界才能够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四是防止腐败必须实行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利是实现权利制约权利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的监督司行为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也成为很多国家宪法至上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的直接基础,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所表达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从法律,以法监督,以法制约等主张也成为西方各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3)自由主义监督思想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的行驶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认为,由于权力的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驶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包括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和新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两个方面。

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出发点,从界定政府角色与智能的角度阐述了其监督主张。其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应将政府的职能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畴,政府只应该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新自由主义思想继承并发扬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摒弃了古典自由主义中不合理的因素,重新审视政府的角色定位,认可国家在维护自由权方面的作用。同时仍然坚持国家权力具有侵犯公意的危险,所以必须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而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的有效办法就是建立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监督,即强化行政检察权的监督作用。

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权力行使便捷的角度,提出其权利约束的主张,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5.试述中国古代检察机制的特点 答:(一)秦始皇开创检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

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成为“三公”。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帝负责,与同郡的行政、

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二)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

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检查机构同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

东汉中央的检察机关为两个系统。一是御史台,二是司隶校尉,专司监察,除三公外“无所不纠”

东汉地方检察机关沿袭西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是县一级设延掾为检察官。

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方所置的13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三)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

这一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多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第一,中央实行多重监察,可以通过各自监察系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实行监察,也可起到检察机关互为制约的作用,这是有利的一面。但检察权分散,势必产生互为推诿、见恶不纠或几个检察机关竟为弹劾百僚,被察者殆不堪命的弊病。这种多级监察体制,实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内部监察,与两汉中央检察机关在地方所置的13州刺史部以施监察有原则区别。这种互不同属的监察体制,无疑是这一历史时期政治分裂和权利分散的产物。

(四)隋唐中央机关单一化地方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掌“纠不当者,兼纠弹之”。唐朝在地方所置的10道或15道监察区,其管理体制大体与两汉的13州刺史部相同,属于中央御史台垂直领导的体制。

(五)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多重体制 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宋朝之前历代的台谏,各有其责,职责分明。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加强皇权专制,削弱宰执大臣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台谏的职权,使台谏再有言事权,又使谏官再领纠弹权,在中央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用手中所握有的纠弹、言事之权,以遏制宰执大臣擅权。这就是宋朝台谏职责合一的背景和关键所在。

宋王朝曾采取过兼职监察官出巡制、失察惩处制、互察制以及御史台加强对地方兼职监察与考核等措施,以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但这种由地方他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就其实践的结果看,在澄清地方吏治上成就甚微,存在许多弊病。因此宋朝地方由他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不可取。

(六)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

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年),在中央建立“司黜陡”的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一的先例,即不再专设谏官和谏院,其谏职由御史台监察官兼而行之,故元朝的监察官为“纠言之官”。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13州刺史部和唐朝的10道(后改为15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 (七)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

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为两个系统。一是在督察院下设13道监察御史。二是以13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13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也属督察院垂直领导。清朝中央的六科给事中隶属于督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督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按行省分道,将江南道和安徽道,湖广道改为湖北道和湖南道,又新设辽沈道。甘肃道和新疆道,由原来的15道增至20道。 6.中国古代检察机关的职权

答:为了达到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官吏的目的,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

1.弹劾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监察权关在监察百官的行政活动中,凡发现公卿百官有违法渎职失职行为或贪污受贿、政策违失者,检察官则可行使弹劾权,直接向皇帝举劾,以整吏治和纲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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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举权,这也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对于官吏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没有必要在皇帝面前弹劾的,监察机关不想履行的职责就是纠举。纠举权是弹劾权的简化形式。

3.检查权,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首要步骤,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式来检查中央和地方被监察部门及其官吏。

4.调查权,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就特定事项有调查的权利,这是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5.一定的司法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另一主要职权,通常是通过多方面途径来实现的。一是对法制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的监督,三是直接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

6.侦破权,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的过程中,具有搜查、拘捕、审问等强制权利。

7.建议纠正政事权,监察机关具有建议和纠正政事的权利。 8.谏诤君主权,谏官监察官有直言纠正君主言行和违失的权力,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又一重要职权。

9.考察与举荐官吏权,中国古代监察官有考察和举荐官吏的权力。 10.审计权,中国古代对财政的监督也要由监察机构完成。

11.监察礼仪权,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项政务活动中的礼仪。这是古代监察机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 7.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 答:(1)领导干部财政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一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的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

(2)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是一种有效的期权制度,公积金有政府和公务人员双方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存缴,如果公务人员在退休以前没有任何腐败记录,退休后就可以以此获得所存公积金。 (3)政务公开制度,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中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

1).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2).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检测体系。即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自动记录和个案报备,使交易过程透明化,并对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防止和减少幕后交易等违法违规操作,逐步形成信息保护屏障。 3).反洗钱制度。

4)党内监督的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寻温和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寻温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5) 党的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

8.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是指以“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为标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重视政府的产出、效率和质量,本着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原则,加以构建。具体体现为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办事预约制度、否决报备制度、失职追究制度、AB岗位制度。

第一,首问责任制度。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物,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倒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时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下,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第四,办事预约制度。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公共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第五,否决报备制度。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经办诗人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决不办。

第六,失职追究制度。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公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第七,AB岗位制度。AB岗位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自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 答:(1)人大监督的实质就只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最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自始至终向人民群众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职权。

(2)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各级人大在本级政权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有权查处各级违宪、违法案件,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3)人民代表大会进度方式是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它的民主之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它是人民民主意志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来自人民,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关。由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本地区重大事务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实行民主制。在讨论和决定任何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不是少数人说了算: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各级政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犯错误的行为有权纠正。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从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真正当家作主。 另一方面,它的集中制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法规有权撤销。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执政党监督的体现。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当然也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是执政党监督的体现。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助于扼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人大要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可以进行质询和询问,并且可以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特别调查。对于各种违宪、违法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改正;或直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违宪、违法案件的决定。从而有助于扼制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6)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和完善人大自身建设。人大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自身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10.试述人民代表的监督权

答: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才去那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会内工作与会外工作。会外工作主要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正反方面的经验;会内工作主要是通过行使人民代表职责和权利,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会外监督。人大代表会外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视察、调查、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视察、调查是在各级人大或常委会的组织下集体进行视察和调查,这种方式往往是针对某些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集体视察和调查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由人大提出决议和命令,以达到监督作用。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在会外期间遇到突发问题或选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时,通过持人大代表证件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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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采取这种方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有利于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配合解决问题。

(2)会内监督。人大代表会内监督主要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面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同时,进行监督工作。这一监督表现在参加代表大会会议,发表意见,参加表决。这既是代表权力的全面履行,也是监督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个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11.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权 答:1.党的纪检机关的保护权

纪检机关的保护权,就是保护所有党员的基本权利。但是党员权利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同党的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对党员权利不能作片面;狭隘的理解。对党员权利的保护,除了直接监督党员权利的实施情况之外,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是哪个开展工作:一是通过监督检查党组织中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情况,如是否存在一言堂,是否正确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问题是否做到畅所欲言,并通过监督和改变不正确的情况,以保护党员的利益。二是监督检查在党组织中是否存在非组织活动,是否存在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的现象,是否存在拉拢一些人,排斥一些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的现象。三是监督检查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原则的实施。是否利用职权挟嫌报复、打击陷害。实施监督党内的民主选举。 2.纪检机关的惩处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行为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律的行为。四是贪污贿赂行为。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是失职、渎职行为。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九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十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纪检机关的监督权

《党章》规定,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帮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就界定了纪检机关的监督权和监督范围。一是监督、检查党的各级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检查各级党的各级组织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三是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力道干部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四是监督检查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的情况。监督和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公仆,忠于职守,反对官僚主义的情况。五是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本身,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情况,同党内腐败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4.纪检机关的教育权

《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规定。纪律教育是纪检教育的重心,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党风党纪教育,党规党法教育,传统作风教育国法政纪、方针政策教育。但是,纪检教育不用于一般党内教育,有着自己的特点。纪检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对领导者的教育。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事业中具有重要作用,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固定指出,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12.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处理

答:监督处理,是指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对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对在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是增强党内监督效力的保障。党内监督处理的方式有: (1)批评教育。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应由有关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查和纠正错误,以预防其犯更严重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可采取谈话批评、会议批评或通报批评等方式。 (2)党纪处分。对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或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恰当的党纪处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3)党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在监督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党员,还可以区别情况,作其他组织处理:对犯有错误构不成党纪处分的党员,应责令其作出检查;对于犯有错误的党员,如其错误仍在延续,仍在损害党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勒令其停止错误行为并限期纠正;对于违反党的纪律,但错误情节较轻,可免于党纪处分;对于犯有错误,虽然错误情节较轻构不成党纪处分,根据其错误只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但是不适宜继续担任原任职务的,可建议有关组织予以调离或免职;对监督中发现工作不称职,不负责任,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有关组织予以免职;对丧失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建议有关组织劝其退党。

(4)建议重新选举。对于在党内选举中以弄虚作假或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违背多数选举人意志或严重违反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进行纠正:由上级党组织宣布该选举无效,并组织重新选举。

(5)建议党外组织处理。对于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党外组织处理的,如需要撤销、免除犯错误人的党外职务。给予其他行政处分,采取其他行政组织措施等,可建议有关党外组织作出处理。 (6)撤销或修正错误的决议、文件。对下激荡的组织作出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决定,上级纪委可责令其撤销,并建议上级党组织予以撤销;如部分内容有错误,可责令其修正错误的部分。

(7)提出完善制度或改进工作的建议。纪检机关在实施监督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或工作方面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完善有关制度或改进工作,有关组织应认真研究解决,并给予纪检机关以答复。

(8)表彰鼓励。对在监督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模范地遵守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以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利,积极检举揭发党员、党组织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党员和群众,应给予表彰和鼓励。 13.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植物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察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坚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的情况。 (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擦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查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14.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答:(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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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侵犯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贪污罪认定的具体问题 1.贪污罪的界定

第一,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

第三,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发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2.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国祚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15.试述刑事抗诉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建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苏发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 ,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家督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抗诉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的7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必然阻断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的处理。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16.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答: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固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17.试述检察机关的职权

答:我国行政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督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行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 基本职权包括:

(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但是,行政监察机关并不能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所有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它只能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材料;2)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可以责令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除可以采取检查权的各项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性的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监督对象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监督对象的财物;3)责令监督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建议暂停监督对象执行职务;5)查询监督对象的银行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接受建议的行政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不采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建议权的同时,还有权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机关行使建议权不能超越其管辖的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以外的部门或个人的建议属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不具行政法律的效力。

(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根据行政监察对象的不同,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可以划分为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权和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权。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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