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学(专)2018考试答案(4)

2021-01-08 18:28

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创六种。 辅助职权包括

(1)查询权。刑事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

(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8.试述绩效审计的作用和特点 答:政府审计的作用

(1)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

(2)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政府绩效审计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3)政府绩效审计能够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

(4)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政府绩效设计活动能够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企鹅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

(1)审查范围的广泛性。由于政府部门的业务活动及其影响辐射面广,审计时涉及较多单位。绩效审计的对象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还有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等;应用范围也宽广得多,既包括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活动,也包括其他非经济范畴的管理活动。

(2)审计标准的多样性。政府的绩效除了少数表现为直接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外,大多数表现为间接的、无形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衡量可运用价值指标,而社会效益难以从数量上概括,需运用定性标准。进行政府绩效审计时,需要考虑分析各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3)审计方法的复合性。政府绩效审计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财务审计方法,还必须依据不同审计对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选择不同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4)审计过程的延续性。政府部门的计划、决策、项目或其他活动的延续时间长,有些活动的绩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政府绩效审计必须开展后续审计。

(5)审计结论的建设性。政府绩效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机关及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经 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全面评价,揭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论具有很强的建设性。 19.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 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进行特定处理,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该争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严重不合理作为争议的客体。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

(4)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撤销,如果调解,必然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或者私权利的保护。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手里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之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单、灵活。 20.试述违法行政行为认定的标准

答:第一,事实根据不合法。它包括这样几种情况:没有事实根据;主要事实不真实;主要事实不完整或不连贯;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缺乏可信度;主要证据不真实;主要证据不充分;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获取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正确地适用法律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具体的错误有:应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该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不足,指应适用多部法律或多个条款时行政主体却没有完全适用;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时适用了无效的依据;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

第三,程序违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根据其构成要素可以把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步骤违法;方式违法(没有采取法律固定的方式、采取法律的方式存在欠缺);顺序违法(如先听证,后决定;先取证后裁决等);期限违法。

第四,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超越政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可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但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越权。纵向越权包括下级机关擅自行使上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上级机关行使下级机关的法定职权;横向越权包括事务越权和地域越权。行政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在无委托情况下行使首长职权,可视为层级越权,若无层级关系,则可归为事务越权

第五,内容违法。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固定相抵触,否则即构成行政行为内容上的违法。内容违法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一是权力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权力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超越法律设定的范围和程度,它也称“裁量权的逾越”,主要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设定或课处义务;超过法律固定的幅度授予权力;行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六,滥用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六种: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正确性;任意无常,违反统一性合同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等。

第七,行政失职。它应该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和其他失职行为。形式包括: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过失未履行,即行政主体由于某种主观上的过失而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正确履行;不适合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显失公正。

认定行为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行政责任二者联系密切,行政责任不仅有监督作用,更主要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侵害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弥补。行政责任即行政违法责任,是对行政违法否定性评价内容的组成部分,它应始终与行政违法保持一种对应关系,否则,行政责任的存在就没有意义。

21.试述社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 答:(1)社会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监督体系分成五大部分,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政党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监督等。

(2)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性

社会民主监督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其民主性。民主性体现为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与监督方式的民意性。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表现为社会民主监督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好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体现为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监督方式的民意性是指以民主选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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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等方式参与道对监督对象的监督中。除社会民主监督之外的其他监督,其监督权均体现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符合公权力的基本属性。而社会民主监督更体现为协作性,而非强制性。

(3)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

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联系两权的中间环节的监督权是民主政治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是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照耀内涵。

22.试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 答:(1)通过视察实现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视察团到各地视察,地方党政领导向视察团汇报介绍本地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视察团和委员根据自己在视察中所见所闻所感,想地方党政领导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见和建议;对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中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措施等,发挥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

(2)通过提案实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广泛参与国是和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分布在各地、各行各业的委员可也以利用提案这种灵活方便的形式,对国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3)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廉政、执法、纠风等专项检查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等。 23.试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答:(1)导向功能

舆论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左右局势的发展。正确的舆论、错误的舆论对人们的影响,对社会的作用截然不同,正确的舆论导向,会鼓舞人心,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若舆论导向失误,后果严重。舆论导向正确与否,至关重要。 (2)监视功能

舆论监督的发展历史表明,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治理结构中,舆论监督都在传播信息,沟通情况的过程中,及时、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反映民情民意,从而监视着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舆论监视,不仅对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物的决策起到了集思广益的作用,而且还通过及时、真实的信息反馈,反映决策实施中的变异和问题,督促偏差的纠正和方案的完善,从而促进了政府部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威慑功能

舆论监督的一大特点是公开性,即将事物公诸于世。当前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通过曝光公开,可以将各种腐败现象及时地揭露出来,使之受到社会的鄙夷、抨击和鞭挞,从而形成舆论监督的强大威慑力量。舆论监督虽无法律监督的强制性,但它的威慑力量常常是意想不到地巨大。

24.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分为8章71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支援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

预防措施,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方面,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

定罪和执法,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主城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还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并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和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 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 技术支援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

《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正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

(1)透明度《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见底腐败发生的机会。《公约》中对预防性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反腐败机构以及公共部门用人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了公开透明的相关论述。

(2)国际合作《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除了在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内容外,《公约》的其他部分也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 (3)强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要求。《公约》不仅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 (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营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

(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 25.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

答: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的运行机制 1.一会检察院的任命与机构设置

瑞典1974年宪法第2章第6条规定:议会选举议会监察员1人或数人,根据议会的训令,监督法律、法令在公共事务中的执行情况。目前,瑞典议会设有4名议会监察专员,任期4年,由议会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可超过两届。其中设一人为首席监察专员担任监察专员署的行政长官,负责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并协调各监察专员的工作和全员的活动计划、分工与预算调整等工作。但为了保证监察专员的工作独立性,首席监察专员不能指挥其他监察专员的工作,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必要的协调范畴。

由于监察专员的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专员本人的人品、地位、判断力等因素,为了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督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不当干扰,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人选必须是德高望重的高级法律专家中无党派、非政治性人物,且不能担任议员,不能在政界、商界兼职。监察专员署的经费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完全由议会拨付。在组织上,议会监察专员工作机构为监察专员署,设在议会,除议会宪法委员会外,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罢免任期内的监察专员。 2.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与权限

根据瑞典宪法和法律规定,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视察中央及地方的行政和司法活动,重点监督和视察行政机关的活动,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在瑞典,任何人都可以向议会监察专员提出控告或申诉,不论所控诉的内容是否与本人有关。

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为中央、地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公务人员”的范围性当广泛,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官员、法院的官员、检察官、警官、公立学校的教职员、公立医院的医师和护士、公立养老院的职员以及军队的下士以上军官等。此外,与行政机关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共事务的雇员或私营企业等也在监察范围之内。但公务人员的私生活、企业的违法活动和市民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再其范围之内。同时在瑞典政治制度框架内,内阁部长、大法官、议会和地方议会的议员、中央银行的董事等不再监察专员监察之列。 为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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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其调查权体现为监察专员有权根据公民的申诉或自己主动发现的线索对任何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调阅任何调查所需材料、文件等或举行听证会核实证据,有权参加行政机关和法院飞任何会议,并在必要时要求检察官提供援助等,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监察专员的调查,否则会受到罚款等处分。监察专员还有权采取“突然袭击”等方式,在监察专员认为必要时对法院、行政机关、医院、监狱、军事机关等被认为有问题的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视察。在调查和视察之后,监察专员可以就所发现的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节、批评、补偿、改正或处分等方面的建议。对于调查或视察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监察专员有权向法院对他们直接提起公诉。

3.对议会监察专员的考核与监督

对监察专员的工作考核主要依据监察专员性议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报告中需要对一年中接到申诉的内容、办理案件的数量、受理哪些问题以及处理结果、哪个监察专员处理了哪些问题等信息作出详细阐明。其报告经宪法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再提交议会。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利必须将导致权力滥用,监察专员的权力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监察专员隶属于议会,只对议会负责,议会的宪法委员会对监察专员的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公民若对监察专员的公务行为不满,其救济途径是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申诉。宪法委员会也有权撤销被证明是不称职的监督专员的职务。除此之外,社会舆论系统对监察专员的工作也起到制约作用。新闻媒体时刻关注议会监察专员处理公民申诉等公务行为,并可公开进行批评,要求监察专员引咎辞职,通过巨大的舆论压力对其进行监督与制约。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的特点

第一,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监察机构的独立性,是为了保证监察机构监督权力的行使不受任何政治的、行政的或外部的干预,达到公平公正行使监督权的目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强调人事、组织、经费的独立性,监察专员署虽然设在议会,但它对议会也保有一定的独立性,即议会只能给予原则性的“指示”而不能干涉监察专员的具体工作。独立性的设置大大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同时,西方国家议会一般都兼有立法和监督的双重职能,但瑞典则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这些人员专司监督不再担任其他职务,使监督工作专职化。且专职人员大都具备行政监督工作的法律素养、司法判断能力、长久的工作经验与职业精神,从而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

第二,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适应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细化的综合性监督要求。

第三,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例如监察专员虽具有建议权,但其意见不具强制力,可是通常情况下监察专员的意见一般都会接受,是因为监察专员充分利用了“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社会舆论监督效力。议会监察专员的意见不仅要告知当事人并要向议会报告,根据“文件公开”制度要向社会公开,从而对行政机构形成了巨大舆论压力。议会的宪法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系统也对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监察专员与大法官在接受公民的投诉方面还建立了分工合作机制。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在监督系统的合理作用下,得以不断健全和完善。 第四,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更注重预防和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强调防止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和改革措施的采取。因此,瑞典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与检察官和警察不同,其作用在于检举犯罪行为是指被定罪,而更关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具体改革措施的采取。

26.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答:(1)权利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

美国的监督模式在权力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如国会通过立法犬的行使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但是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通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过会进行监督。过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职权、财权、弹劾权的行使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法院也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作出的行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用进行的约束与监督,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过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可见,美国的横向监督体系是双向监督模式,强调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2)中央与地方松散的监督关系

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权,因此美国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较为松散。美国的行政监督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相互独立,其纵向分权的结果在行政监督方面则表现为,监督机构并不统一。联邦与州各自建立监督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对口,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因此,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

(3)选举监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为其监督的重要内容

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项监督。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道德管理局和监察长办公室均突出了专向监督的特点,以道德规范(包括财产申报)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点。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管理局、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27试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和职务任期制度?

答: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廉洁的覆行职责,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求利益,而对其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干扰工作的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亲属回避,二是地域回避。2.完善党政两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交换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的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二是在同一地方或工作时间较长的,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四是因工作需要的,改造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3.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是指规定干部在领导职位的任职届数和任职年限,任职期满后必须退出现岗位,转任其他职务或免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28.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是指已“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为标准,以社会需求为向导,重视政府的产出,效率和质量,本着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分明,便于监督的原则,加以构建,具体体现为:1首问责任制度: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物,要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物,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2.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要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3.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的有关事务。4.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公共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物。5.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决不办。6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公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覆行或不正确覆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7.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因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2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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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这一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以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

(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主要指宪法监督)是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违反法律进行的监督活动。它主要是四方面的监督: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的监督;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制定的法规、法令及命令、决定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监督;第四,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督。这一监督包括三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政策基本情况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指导;第二,对司法人员的廉德、廉政、廉行状况进行监督,对有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司法人员给予处分;第三,对人大交给司法机关的重大申诉、控告等案件或事由,进行监督和检查。

(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情况的监督,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越权的行为的监督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监督:财政监督,即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与决算的监督;对工作报告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的报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部分;对于严重的官僚主义以及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的现象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一个了解情况与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人大监督分为二个阶段:

(1)监督调查研究。监督调查研究是一个了解情况,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阶段,其主要形式有:听取工作报告通过一些图经了解政府及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成绩与不足,对存在的问题与缺点进行监督;质询,通过对有关部门和机关的质询,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督促和监督有关方面的工作;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人大掌握的情况,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进一步了解情况,以便于人大监督;组织视察工作,定期对各方面的实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权的行使是在监督调查的基础上,对已查清的问题、按键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其主要形式有: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修改、通过(包括不通过),达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并通过这种形式达到加强监督的目的;撤销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罢免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便可由人民代表大会机器常务委员会进行考核、弹劾、撤换和罢免。 29.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基本内容? 答:(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即对重大决策的程序、内容实施监督。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当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对重大决策的积极监督,保证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其他重大决议的形成,保证政策、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的正确性。

(2)对当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政治上的监督,主要是指监督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党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也是各级纪检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

(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就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的情况,重点是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监督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是否遵守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原则,有无压制民主、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有无分散主义倾向,有无损害党的团结统一的问题。 (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标准,提拔和使用干部;令一方面,要监督在提拔和使用干部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度和制度,对要提拔和使用的干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考察,按规定进行选举和任免。对于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任人唯亲,结党营私,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要认真检查处理。 (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员是否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能否克已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兼洁,能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坚决斗争。对于那些破坏党的优良作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必须加以监督,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认真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处理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 29.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论: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0.监督的内涵包括那些方面?

答:1.监督主体属性方面,表现为其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授权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2.内容特征方面,监督内容你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与勤的情况,廉政情况主要针对管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勤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具有高效性。3.形式特征方面,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一监督主体的整体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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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监督模式的整体性三是监督过程的整体性。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我国的监督主体

答: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1.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

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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