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应知应会要点
1.党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
2.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3.发展党员的首位标准 政治标准 4.申请入党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5.向哪个组织申请入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党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6.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派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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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7.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即“两推一备案”。
8.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方法
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学习培训等。
10.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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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11.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要求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
12.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3.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和程序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4.入党介绍人的确定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5.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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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6.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17.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18.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主体: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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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19.对发展对象预审
预审主体: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
预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预审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0. 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1.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人数要求: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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