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22.支部大会决议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23.党委派人谈话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2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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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2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6.直接接收党员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27.追认党员
追认条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批准权限:省一级党委批准。 28.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单位 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29.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方式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30.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及计算时间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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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31.预备期延长时间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3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3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5.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资格认定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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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
36.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37.需要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38.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
39.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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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处理。
40.《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印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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