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地注销时,经费及物品移交院团委或团总支代管,原基地负
责人必须列出具体经费和物品清单。 4、 基地的其它经济活动应符合学院与关条款。 四、基地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基地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基地。基地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九条 基地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基地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经费的支出情况,有权对基地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基地负责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基地成员有权向上级指导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一条 基地成员有优先参加基地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基地成员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基地成员要积极参加基地的各项活动,促进基地的健康发展的义务。
五、违纪责任
第十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 未向院团委登记或逾期未注册的基地但以基地名义开展活动
者。
2、 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 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4、 从事违反法律及校纪校规的活动者。
5、 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6、 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挪用。 7、 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纪基地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 基地责任人和主要责任者的处理。
1、 违反第二十三条之1、2、3、4、5、7、款者,视其情况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
2、 违反第十四条之第6款,金额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金额在500(含5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因在基地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院同意,
不得再参加任何基地活动。 二、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 责令违纪基地停止一切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基地负责,情况
严重的责令撤销基地。
2、 凡未经院团委批准的基地,均认定为非法组织机构。 3、 凡未经院团委批准,私自邀请外单位进院开展活动或到院外从
事商业活动的基地,予注销。
4、 违纪基地,应视其情节上报院团委追究其指导单位和辅导教师
的连带责任。 五、基地的注销
第十六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基地予以注销:
1、 未进行正常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2、 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者。 3、 出现其它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注销应及时向院团委、系(部)团总支申请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六、基地的考核:
考核细则:
(1)活动前由系(部)团总支向院团委递交活动申请书(表)、实践活动策划方案(表),经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2)活动后由系(部)团总支向院团委递交活动总结。(文字说明、活动图片)
(3)活动时院团委组织考核人员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 (4)根据申请书、策划方案、活动现场、活动总结的完成情况,活动完成优秀加20分、良好加15分、一般加10分。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贵归院团委。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执行。
附件: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基地考核细则 序号 1 2 3 4 5 考核内容 活动是否按时举行。 活动参加人数与上报人数是否一致。 活动内容是否与活动方案一致。 活动有计划、主题鲜明、组织周密、效果好。 活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能够符合当代大学生身份,有教育性。 6 活动项目有实践意义,参加此次活动的成员能够在活动中积累总结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 7 8 就业创业基地内容显著,促进成员成长。 活动结束,参加社会实践的成员社会实践心得的上交情况。 9 10 活动申请、策划、总结是否按时上交。 参加活动时的是否遵守就业创业基地相关规章制度。 备注: 各项制度均视其程度酌情减分。 优秀20分,良好15分,合格12分,12分以下为不合格。 2 2 2 2 2 满分值 1 1 2 4 2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基地活动策划表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加人数 活负动 人 责活动目的
日期: 年 月 日
活动 策划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