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2019-01-18 20:59

借款合同

提示:本合同设计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本合同缔约人

借款人1: 借款人2: 证件种类1: 证件号码: 证件种类2: 证件号码: 住址/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1: 抵押人2:

证件种类1: 证件号码: 证件种类2: 证件号码: 住址/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证件种类2: 证件号码: 住址/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缔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

月。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相应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交纳了相关税费后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利息总额为 元整,分 期支付,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其他支付方式: 。(注:因本合同借款利率的高低所产生的纠纷与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无关)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15天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贷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贷款人,

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 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 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 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与保密;

4、 贷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5、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预借款有关的

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 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贷款人,利息基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贷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随时负责:

1、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 贷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机贷款资金安全的;

3、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与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

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4、 贷人到期末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

1、 为确保贷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前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

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物详见以下清单)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万元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房产权属证号 房产抵押物 房产1 房产2 房产3 房产1地址 房产2地址 房产3地址

2、 抵押物若有共有人,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债权(贷款本金、 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确认:已认真阅读本合同,确认所有条款。 共有人(签字)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结缔之 日市值为人名币(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长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及抵押人通知义务:

1、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包养,保证抵押物完好

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2、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 抵押物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 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 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

宣告破产(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伤并影响担保债权 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为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 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抵押房屋被拆迁的通知后,应立即告知抵押人。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 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 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9条 抵押权实现: 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与

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贷款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 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收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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