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0(2)

2019-01-18 21:55

托盘和螺母等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

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第三十五条

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先支护顶板,后

支护两帮,严禁同一地点顶、帮同时进行支护作业。使用快掘工艺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超高的地点打眼和铺网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工

作台要牢固可靠,经上岗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

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

到顶板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二)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三)张拉段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2m。 第三十八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

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

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三节 砌碹支护

第四十一条 求。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

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时应选好撤离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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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架棚支护

第四十四条

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

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四十五条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金属撑、拉杆,其撑、拉杆的规

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掘进时,发现有失效棚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

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措施。 第四十八条 措施。 第四十九条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

第五节 井筒

第五十条 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

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二条

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

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三条

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

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四条

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底层

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五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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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五十六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

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五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

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

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

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六十条 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 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六十一条 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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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六节 主要巷道及硐室

第六十二条

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不宜

沿断层布置,并应避开活动断层和应力集中区。 第六十三条 中区域。 第六十四条 护或砌碹支护。 第六十五条 联合支护。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底板松软、有底鼓的巷道,应采用全断面支护。

硐室支护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年限,对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务围岩条件差或巷道断面大,采用单一支护不合适时,应采用 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应采用锚喷支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垂直重叠布置,避开应力集

年限大于20年的硐室,其硐室支护宜采用二次支护方式,初次支护采用锚喷支护,二次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或钢筋混凝土支护。 第六十八条

大断面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为避免井底水仓因长期浸泡导致巷道严重变形,井底水仓存

水段巷道不宜仅采用锚喷支护方式,应采用混凝土支护或钢筋混凝土支护,并在混凝土内添加防水剂。

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第七十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段前,必须加强掘进地段的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的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

(二)在破碎带中掘进,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的挠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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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层,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三)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锚索梁、锚索组、钢筋网、喷浆联合支护方式。必要时要配合架棚支护,并编写专项措施。

(四)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

(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顶帮的危矸活岩,严禁空顶作业。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在过空巷以及与空巷贯通前(后)10~15m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缩小循环进度,减小空顶距,降低顶板垮落和煤壁片帮的危险。

(二)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要切实采取安全、可靠、有针对性的临时支护方式,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进行规定。

(三)掘进工作面从空巷下方通过时,若空巷底板与掘进巷道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且空巷顶帮比较完整稳定、无冒落,应将煤岩体全部凿掉后再进行施工。

(四)若掘进巷道沿着空巷掘进,应先将空巷维护好,确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进巷道与空巷小角度相交,应对空巷和掘进巷道贯通点附近变薄的煤壁进行刷扩处理,避免薄煤壁压力增大引起锚杆支护体失效。

(五)掘进工作面跨过下层空巷时,必须将空巷用煤(矸)填满、填实,并保证底板强度满足掘进机组、采煤机、支架等设备安全通过的要求。

(六)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提前查明空巷内积水、积气情况。

第八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七十二条 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七十三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段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同时作业。

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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