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
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必须留泄水孔。 第七十七条 标明,归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
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9
第三章 回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开采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八十条 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第八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
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八十二条
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
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节 支 护
第八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
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液压支架的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第八十四条
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压支架,不同型号的液压支架
不应在一个工作面混用。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
煤柱或者冒顶区等,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0
第八十七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发现顶板破碎、支护失效、
底鼓、两帮回缩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以及影响行人、设备安全间距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进行卧底、刷帮、更换支护等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
采取措施进行支护,并在作业规程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 第八十九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的监测和控制措施。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在内的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工作面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七)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八)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九)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
11
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六)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
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三条
厚煤层工作面禁止采用分层同采,近距离煤层上下同采时必
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开应力集中区,并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四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
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九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
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
12
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
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 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因片帮造成最大控顶距超过规定距离时要采取
安全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 第九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使用单体柱支护时,支护密度必须符合作业
规程规定,初撑力满足要求。液压支柱必须打设牢固,并采取防倒措施。倾斜巷道中要掌握好支柱迎山角。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钻底量小于100mm。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第三节 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第一百条 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时要制定专项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采、初放领导小组。初采、初放前,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采、初放。初采、初放期间必须做好全过程的顶板动态监测。下分层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积冒顶的工作面、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上报煤矿企业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