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隧道局安质发〔2015〕163号

2019-01-18 22:0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隧道局安质发〔2015〕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平安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交隧道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自觉接受国家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

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安全总监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交隧道局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五)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生产、经营、技术、物资、

设备、财务、监察、行政及党、政、团等部门,应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六)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交隧道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和岗位责任,杜绝“三违”现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二)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责任考核结果,决定安全奖罚事项。

(四)审定本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 (五)及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按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七)国家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第六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与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八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二)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规划和控制目标,制订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

(三)负责起草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策划演练;

(四)负责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行“一票否决”,并取消相应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督查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通报督查检查结果;

(六)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年度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七)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培训与交流;

(八)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统计、上报,及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掌握整体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动态,进行分类指导;

(九)根据有关规定,向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负责组织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十)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十二)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配备,并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持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公司不少于4人,其他公司不少于2人。

(二)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现场应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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