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网上作业答案(6)

2019-01-18 22:11

16. 各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哪些内容。( ABD ) A. 男女双方自愿B. 男女两性结合C. 符合一定形式D. 符合法定婚龄

17. 中国人甲(男)于 中国人乙(女)于1974年结婚。1980年,甲、乙先后赴法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0年甲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1991年法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承认法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BCD )

A. 法国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C.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B. 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D. 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18. 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 BC )。

A.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D. 深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除非我国与其国籍国间有条约或公约规定,否则,对此遗产的处理应当( BD )。 A. 适用其国籍国法律B. 适用我国法律C. 将其财产送还其国籍国D. 将其财产收归我国所有

20. 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 ACD )

A. 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B. 禁止同性结合C. 禁止重婚D.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BD )。

A. 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 B. 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

C. 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

D. 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22. 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 婚姻举行地法B. 当事人人本国法C. 当事人住所地法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23. 下列关于涉外婚姻问题的选项,依照我国有关规定,正确的是( ABD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我国法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确定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24. 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鲁可以( ABCD )。 A. 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诉讼代理人。B. 委托中国律师纪春林为诉讼代理人。

C. 委托美国律师邓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D. 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2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以下哪些选项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ABCD )

A. 抚养人的国籍B. 被扶养人的住所C. 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D. 被扶养人的国籍 26.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ABC )。

A.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 调查取证C.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D. 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

27. 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 ABC )。 A. 父母事后婚姻B. 父母对子女的认领C. 法院判决D. 非婚生子女申请

28. 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在实践中采用哪些原则?( ABC ) A. 法院地法原则B. 属人法原则C. 有利的法律原则D. 行为地法原则 29. 我国法律禁止我国( ABD )与外国人结婚。

A. 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 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 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30.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有( ABCD )。

A.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B.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C. 互惠原则D. 我国国内立法

三、案例分析题

1. 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3. 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1)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4.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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