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相对人权利及救济(2)

2019-01-19 10:17

是如前所说的八个权利,而行政相对人在事后救济程序中的权利则主要有:被行政主体告知救济途径和方法的权利;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等相关的权利。

当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内容分类,不同的学者都有不同观点。而且随着法制的健全,法治社会的建立,权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扩大和增加。在目前的状况下,还是比较同意以上六种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虽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拥有诸多权利,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权利的类型和保障措施,那么现实生活中和行政法律活动中这些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否真正的被行政相对人所享有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必要来分析和研究一下现实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现状又是如何的呢?

三、我国行政相对人权利及救济现状

众所周知,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表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才能使理论得到实践的检验成为适应现实环境的理论。行政法律法规作为法律理论的一种更是如此,也更应该如此,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规定,只有符合社会现状才能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使权利得到享有,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处,建成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那么行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现实中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呢?当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权利的保护措施是越来越全面,但是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失衡现象。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失衡之表现

所谓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失衡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义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平衡和不平等的状态。

首先,它可以表现为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保护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状态,使得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在同一性质的权利中获得有所不同;

其次,又可表现为在同一性质的权利保护行为中不同的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保护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态度,也就是说尽管某一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同一的,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仍然是失衡的;

再次,还可以表现为某个行政主体对相同状态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得不同的行政相对人本应有相同的保护措施但最终没有,等等情况。

另外,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的失衡在现实中还表现有:身份性权利保护失衡、权利性保护失衡、地域性保护失衡、亲疏性保护失衡等等。这些失衡在行政权行使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它给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给行政相对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伤害,而给社会和国家造成的不良影响更是巨大的。在得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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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的现状和表现之后,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去分析产生此种不平衡和不平等的原因。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失衡之原因 1.立法上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历史长河中,“人治”思想由来已久,法律始终是统治阶级统治国家,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就是说法律一直是一种带有强烈的价值判断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因此如果法律带有明显的价值倾向和感情色彩,这种法律就只能是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而非大众的利益了,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也就难以实现。而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有行政主导的倾向,行政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在于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制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限制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这种倾向与法治社会所蕴含的公民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不符,与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相冲突。另外,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较为短暂,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许多作用,但在对公民权利保护这方面,行政法却有很大缺陷,也不足以全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再者,行政法的有些规定也不到位,使得行政相对人在寻找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权利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可见,在行政相对人权利及权利的保障方面,行政法规还是不完善,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扭转。

2.执法上的不规范

做到有法可依并不难,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不堪设想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和具体执行者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实现严格执法的关键因素。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是造成执法上不规范的首要的、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有: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职业道德修养缺失使得有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知法犯法、随意执法;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执法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政执法中任意性太强、故意延迟履行义务、滥用职权、反复无常和处罚显失公平,明显造成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不公平和不正常。

3.监督不健全

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公平公正的行政,使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之下。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也已初步建立起一套相对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检查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途径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道路是漫长的,力度也还不够,生活中出现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想象还是存在的,也是严重的。

具体表现为:人大监督的不到位,尽管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规定的原则,但人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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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权力还是比较弱的,立法权监督权不尽如人意,法律规定过于粗放,缺少具体的监督机构和机制,使得人大监督在实践中经常徒有虚名,而且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了形式上监督多、实质上监督少、会上监督多、会下监督少、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的现象。这样的监督对于改变行政立法不公和行政执法不公是无效的;司法监督弱化了,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该是权力平衡的杠杆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的附属物。然而我国司法机关的行政依附性太强,独立性较差,受制于同级的人民政府。造成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平等和失衡也无能为力的现象。行政法律上对法院的受案范围的限制也使得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到不平等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效率不够,因为我国的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和喉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舆论,它的管理是属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除了一般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外,其他的须经过上面主管部门的批准。这就使得新闻媒介成为纯粹的宣传工具,而忽视了其作为信息传递和舆论监督工具的作用。

4.传统平等观的局限性也成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失衡的一方面原因。我国的传统平等观存在局限性,对平等的理论认识有缺陷,平等也没有上升为所有人都享有的普遍意义上的平等,没有上升到法律权益上的权利平等。使得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一直存在。当然,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和保障的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多角度的,也存在除以上原因以外的因素。因此我们更应该深刻认识到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失衡的严重性,采取长久而又有效的措施来扭转这种局面,促进社会主义中国又好又快发展。

四、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问题的出现也必然要求措施的出台,对于现实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失衡现象。我国应该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各方面的救济措施,针对不同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制度,以便有效及时的消除问题。而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措施应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保护和救济。

(一)事前的保护和救济

顾名思义,事前的保护就是指在行政侵害发生前就有相应的措施来防止侵害的发生,使得行政主体不能实施行政侵权等违法行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有法律上对行政权利平等保护的规定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必须在依法治国理论、民主法制等宪政理论下加强压缩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纠正行政立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使行政立法的内容充分体现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

2.将行政相对人权利进一步法定化也是事前保护必不可少的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法制仍然很不健全,并非所有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都被纳入到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最起码的法律规定是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需要,也是法治的要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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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对尚未被纳入法律中的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并且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把整个行政法体系建立在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利能通过一定层次的行政法规表现出来,使其更全面明确、更具体化。只有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享有法定化,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利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和享有。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应坚持“积极、慎重、成熟、可行”的原则,只有坚持了这一原则才能为后来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提供了可能和方便,才能更有利于权利的实现。

3.制定严格的行政程序也是必要的。如果对行政权力的限制缺少,行政主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实施行政活动,这样就会有不当后果的发生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失衡的出现。因为行政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和扩张性。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邓小平对于具体如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早已指出:“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程序在制度中的联结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被认为是制度公正的象征,只有程序公正适当了,制度才能更好的体现出平等。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的行政行为还无法定程序可循,有的是未规定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法律效力不明确。

因此,我国应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融合公平效率及正当为一体,对各种行政行为做出明文规定,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因行政主体的不规范而出现不平等的对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事中的保护和救济

仅仅有立法上的完善这种事前保护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也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应该提供平等的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救济是通过行政主体正当而合理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它与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促成行政相对人实现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密不可分的。要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就有必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平等。因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因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能否进行平等保护是在比较中体现的,行政活动是由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来进行的,同一行政活动由不同的行政执法人员来执行,其理想状态应是一致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该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律素质强、专业素质精、遵纪守法、公正廉明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行政执法队伍成员的组成和进入进行严格把关,体现公开化、社会化、公平化、科学性与民族性并存;同时要制定优胜劣汰机制、严格的办案考核机制、科学的执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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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体系、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使每个执法人员的能力得到发挥、错误得到纠正、效率得到提高,公平公正的执法;还应该对他们加强政治、法律等专业的素质教育,抓好管理制度建设。营造一个积极、公正、热情的环境,塑造一批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专业的执法队伍,从自身方面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救济。

2.通过制定主要的基本执法制度将行政执法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轨道。这样的制度包括政府文件法律备案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和行政评议考核制等相关制度,使得行政相对人对同样的权利能有同样的权利实现预期,而不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和处理。另外,从多元化的角度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行政权力的实施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控,要求行政行为不仅具有合法性,也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可以相应限制和缩小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造成相对人权利的侵害提起公诉的权利,从而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事中的保护还理应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机关更加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因此应该从强化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方面监督着手来健全行政相对人平等保护和及时救济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扩大监督范围、加强监督力度、明确监督事项,以监督制约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及不正当和不公正的行政权的行使。

(三)事后的保护和救济

事后的救济是指虽然有立法上、执法上、监督上的保护和救济,但不能完全保证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可以通过采取救济途径来得到保护。这样的救济途径有三种:

1.请求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8]关于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此做出了具体的九条规定。让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有法可依,应当注意的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而如果行政相对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了,也已被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或适当性做出裁决的制度。[9]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做出判决。且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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