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明创造,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并付于实施的。
3、发现险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4、在上级安全工作会议上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给予重奖:
1、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500-1000元奖励。
2、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给予1000-5000元奖励。避免一次特大事故者给予重奖,其标准由公司安委会确定。 第十条 凡发生因工死亡、重伤、重大汽车肇事、重大火灾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安全专职人员将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公司车间、部门、施工队发生因工死亡事故,除上级部门按规定处罚外,按公司年度达标奖奖励标准,对事故单位领导、安全员、责任人进行100%处罚,车间、部门、施工队、集体、个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先进评比。
2、全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有关安全专职人员按奖励标准的50%进行处罚,发生两起以上(包括两起),按奖励标准的80%进行处罚。
3、发生因工重伤、重大汽车肇事、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按奖励标准的40%处罚事故单位领导、安全专职人员,经济损失在3-5万元的按奖励标准的20%,罚事故单位领导、安全专职人员,经济损失在1-3万元的,按奖励标准的25%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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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安全专职人员,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按奖励标准的15%罚事故单位领导、安全专职人员,发生本款所列四种事故任何一种的单位领导、专职安全人员不得参加当年任何先进的评比。
4、轻伤负伤率、粉尘浓度等超过控制标准的,罚单位领导、专职安全人员奖励标准的30%。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部门或安全人员可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需要时可下达《安全指令书》并给予50-300元罚款。 1、凡新建生产工程项目及各种工程施工设计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经安全部门会审的。
2、承包和外包施工合同中,没有具体安全指标、内容、措施和未经安全部门会审的。
3、所有场所机械传动部位和升降部分没有防护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4、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调换到从未从事过的新工种人员,没有进行新岗位技术培训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操作的。
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危险物品储存、运输、发放、使用中违反规定或管理混乱的。
6、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措费或将安措费挪作它用的。 第十二条 对各种违章行为的处罚:
1、生产负责人,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或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生产负责人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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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罚生产指挥人员50-200元。
3、劳动者在作业中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劳保用品的,罚款 20-50元。 4、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麻痹大意,违章违制冒险蛮干的罚款50-200元。
5、其它违章行为视情节给予20-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保科向公司安委会建议,由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等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
2、在生产施工中对危险有害作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拆除、破坏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
3、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生产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安全部门已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而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告,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6、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不主动承担责任,隐瞒事实为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嫁祸于人的。
7、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事故全部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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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8%-20%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10%罚款。 4、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罚款4-10%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部门审查,领导同意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纯属外部原因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2、新产品、新工艺在试制和试用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仍发生了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性事故,由公司安保科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随时按规定奖励。在安全工作中违章违纪的车间、部门、个人,可随时按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在安全工作中全面达标的单位、个人和未达标的单位,经考评认定后年终统一进行奖罚。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违章现象、伤亡事故,有权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必须签发《罚款通知书》。
第二十条 受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必须在10天内按期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个人罚款可由单位代交后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收缴的安全罚款,统一交到安保科,由安保科汇总后上交财务科。罚款收入只能用于表彰、奖励安全先进或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生产工作中发生的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奖励,由请奖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安保科,经安保科和主管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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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批准后,由财务科统一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奖金来源由安措费和罚款总额的10%支付,不足部分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可同时受到本单位的表彰奖励。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者,可同时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九)、内部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公司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约束员工行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杜绝外来干扰,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体现内部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实行党、政、工、团各方配合的原则,对公司员工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对公司内部发生的治安问题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扰乱公司内部秩序,妨碍公司公共安全,影响生活、生产、团结,侵犯员工人身权利及公司财产安全者,视其情节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不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实施治安管理的一项规则。违犯内部治安管理行为是违法或轻微违法行为。对有违反内部管理行为的,必须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降薪、辞退处理,罚款以20—200元为限。降薪、辞退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员工和施工队全体人员,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人赔偿一切损失。 第六条 酗酒闹事其行为造成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七条 公司员工(含民工)违反内部治安,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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