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大米中重金属的最低残留值为:镉0.2mg/kg。据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经检测我国市场上大约10%左右的大米镉超标,笔者从某进出口检测单位获取了湖南地区大米送检统计情况,统计2010年至今数据,共检测湖南地区范围大米125批次,样品产地覆盖:常德、长沙、益阳、赤山、岳阳、湘乡、阮江、宁乡、衡阳、韶山、珠洲等地区,大米安全问题引人深思。如下图一。基本的环境质量、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各地方政府应当提供给民众的基本服务,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35302520151050常德长沙湘乡地区益阳岳阳沅江地区未归产地合格:45.4%合格:11.1%合格:60.4%,合格:81.8%合格:92.3%合格:87.5%合格:69.2%不合格:54.6%不合格:88.9%不合格:39.6%不合格:18.2不合格:7.7%不合格:12.5%不合格:30.8%合格批次不合格批次291914128564121299
图一
第三,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研究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环境责任是社会主体普遍意义上应尽的社会责任之一,国家、法
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概莫能外。随着中国环境法治进程的推进,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研究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当前,环境污染事件常常见诸报端,如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中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之困》一文,分析了我国目前重金属污染严重之程度并呼吁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另外,文萃报也在近日针对我国目前严峻的环境状况连发文章,足以见得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着实不容乐观。并且笔者在查阅文萃报时发现,早在2007年,该报便有两篇环境问题特别报道文章《水资源为何频频遭污染》和《近百家在华跨国公司污染问题》。笔者认为,这两篇文章分别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地方政府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因此只要一产生环境污染问题便很容易引发社会危机事件,最终导致政府失灵和寻租事件的发生,进而引起了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极大质疑。社会各方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地方政府作为最直接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正因社会各方利益需求的不均衡容易引发寻租事件。并且在环境污染产生后,地方政府如何回应和处理此类危机事件不仅关系着各利益群体对政策环境的理解进而影响其后续行为,还关系着民众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评价。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坚持环保为民,认真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实现环境管理从污染控制为主转向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兼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康的迫切愿望。总之,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不足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以及环境污染的顽疾久治不愈,使得研究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存在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三、 影响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诸因素
1、 地方政府决策欠科学性、系统性
从环境管理的目标导向来看,环境管理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的环境管理。二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环境管理。三是以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导向的环境管理。4美、日、西欧等发达国家以及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自二战后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公众环境意识空前觉醒,环境保护运动风起云涌,政府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以环境质量目标“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但是,尽管环境问题已经提上各国政府能力的主要议程,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是衡量我国各地方政府政绩大小的主要标尺。经济快速发展,扭曲的政绩观严重影响环境执法,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一些市、县政府领导存在畸形的政绩观,为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漠视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譬如,在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型过程中,一些问题产业因为当地政策规范开始产业转移,而由于某些欠发达地方政府有着迫切发展本地经济的愿望,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对该产业对地区环境状况的影响进行科学地可行性分析,使得它们很容易受到青睐而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隐患。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进行决策过程中,由于决策缺乏系统性,往往当一个问题产业刚刚兴起时,由于规模小、不起眼、隐蔽性强,监管部门往往不予重视,没有重视此类问题。等造假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甚至成为当地一个产业后,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甚至又将问题产业当做特色产业来加以扶持,而当问题产业最终成为当地的支柱
产业后,权力与资本又会勾结起来,出现权力寻租进一步升级,资本大力绑架政治的现象5。因此,地方政府决策欠科学性、系统性往往会直接导致该地区环境治理能力的下降。
2、 环境问题处理过程中技术支持的缺失
科技进步是环境安全的重要支撑。当前,突发环境事件对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提出了深深的考验。环境事件的突发不断会对人类造成很大的威胁,同时也给环境带来很大的损害,受环境科学技术的局限,突发环境事件危机应对中有些污染物很难祛除;事件发生后的恢复处理中,有些环境资源是可以修复的,但有些环境资源则被永久性的破坏。随着世界范围的经济增长和对自然资源的压力,现有的技术不再能够保障可持续发展需求,在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暴露出了对环境风险关注不够和技术储备的不足。譬如在之前的两次松花江污染事件危机应对中,就充分体现了科学技术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价值,污染处理技术的储备不足,这必然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效果,从而将损失放大。据报道,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危机应对长达一个月之久,而牤牛河水污染事件中采用的筑三道活性炭拦截坝则在两天的时间内有效控制了污染的危害与转移,没有造成中毒事件6。虽然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污染物的量上有一定的差别,但这并不影响科学应对方法的实施,如果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有一定的技术储备,正确的危机应对完全可以将其损失降到最低。目前,污染减排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环境技术室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而我国地方政府尚且不具备完善的
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在实施科技减排的同时没有充分发挥科技在减排中的核心作用,污染减排的科技含量并未得到有效的提升。环境问题处理过程中技术支持的缺失仍是增强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一大瓶颈。
3、 不完善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欠缺
当前,环境法实效性不足日益成为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环境立法的数量在整个部门立法中是增加最快的,早期环境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已经基本解决,环境立法体系日趋完整,主要环境问题的解决都已“有法可依”。但在环境法制建设迅猛发展的同时,环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实际效能尚未达到人们的预期要求,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立法目的没有完全实现,出现了环境立法不断增多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这一局面。环境法有效性不足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之一。此外,地方政府的执行和监管不力,也是导致相关环境法律执行遇到重重阻碍的主要原因。在很多地方就出现了企业宁可交罚款,也不处理污水的现象,原因归根到底只有一个:违法成本低。譬如,在当前很热门的跨国公司在华污染案件中,面对环境问题产生后的各方责难,地方政府如果早意识到污染的严重性,吸引外资时就能把一些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排除掉,“最起码执法上要更严格一些”。 因此,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定尚不完善,地方政府在执行问题上存在“踢皮球”等行为仍是制约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一大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