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针对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不足的对策和建
议
1、 行政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介入
首先,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环境指标一天没有真正纳入官员考核制度,就一天不能杜绝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短平快的政绩,和一些追求暴利的企业结合起来,不顾当地的资源环境条件,乱上煤电、化工、钢铁等重化工项目,用人民的健康换取极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只有改变以GDP为核心的官员考核制度,将政绩与地方环保指标相挂钩,追究相关领导重大决策失误责任,建立完善的环境问责制,方能遏制年年治污,年年污染的现状。其次,适当扩大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执法行动中对于重大污染企业坚决提高其违法成本,对其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在此过程中应强化环境安全信息公开,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需要加强监控,以免出现环保部门的寻租。再次,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政策,使产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危机应对处理费,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责任心,使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主动采取措施并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预控环境问题相关工作。最后,要把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各级环保部门议事日程,把健康风险评价融入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法规,切实做好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对策和措施。定期考查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包括考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并且有效地对政府实行评价考核目标实施过程监控。
2、 加强环境治理技术储备
污染减排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减排正处于关键时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容不得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和麻痹。环境技术是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首先,地方政府应充分调动市场力量,使资源循环利用形成环保产业链。例如,荆门格林美城市矿产资源循环产业园积极探索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模式,对废旧电池、电子废弃物、废五金等进行“回收——拆解——深加工”走出了一条“城市矿山”的发展路子。目前已形成年处理各类电子废弃物40万吨的能力,年产值达10亿元,为中国“城市矿山”开采树立了榜样,为减少电子废弃物污染做出了积极贡献。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引进治污技术,加强环境污染处理能力。以重金属治污为例,笔者参照了相关学术报告,通过在重金属污染区域种植植物,以及改进吸附重金属的相关技术减轻污染是积极可行的。例如经研究表明,蜈蚣草可吸附土壤中的砷,政府可以在相应区域种植以减少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腐殖泥可以通过絮凝组合工艺处理重金属废;水活性炭改性吸附重金属等。最后,发布一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范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大力推进减排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选取重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减排技术创新试点;建立污染防治技术动态更新系统,定期发布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环境技
术发展报告;不断完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措施,不断提高产业化规模等等都能大幅提高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
3、 提高公众环境参与意识
公众参与是行政主体之外的个人和组织的参与,其中个人参与虽然是公众参与的基础,但由于个人的精力、能力有限,所以要做到长期、有效的参与还是非常困难的。从国外的经验看,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是强化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环保组织。民间环保组织是民间组织的一种,所谓民间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它是指人们为了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社会性宗旨或目标,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范围内,以公民或团体身份自愿结成的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不事经营或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性社会组织。目前,国外有许多群众性环保组织,如在美国除较早的塞拉俱乐部外,还有1967年成立的环境保护基金会和动物保护基金会、1969年成立的地球之友、1970年成立的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1971年成立的绿色和平组织、1974年成立的环境政策研究所及1975年成立的世界观察研究所、1980年成立的地球优先组织等。这些环保组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专业化,使公众参与成为常态,参与者中有许多知名科学家和高级知识分子,在推动环境法发展方面很有成效。在中国,近年来各种类型的民间环保组织逐渐发展起来,据2001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美民间环保组织合作论坛”所发布的信息,中国的环境NGO已超过了2000多个,参与人数已达数百万,比较著名的有“自然之友”、北京“地
球村”等,但从整体上来看还是非常弱的,公众参与较低,在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
4、 改革环境立法体制
在现行环境立法体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因此,完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必须重视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政府主导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参与到环境立法中,并影响立法的内容。政府主导既表现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环境法律和地方环境法规中,更表现在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立法中。在环境立法实践中,现有的绝大部分环境法律大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起草法律草案,最后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法律案。政府部门负责具体的环境事务,了解实际操作的关键和问题所在,由他们起草法律草案可以有的放矢的解决实际中的环境问题,不过缺点在于他们往往为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考虑过多,存在争权现象。政府主导的环境立法体制对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是一种现实的制约,所以,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需要改革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突出立法机关的作用,由政府主导变为立法机关主导。 立法机关负责环境法律等草案的设计,从而加强了立法的公正性;并建立专职立法人员制度,进而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机关加强环境立法控制,环境行政立法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范畴,其对于环境法律的细化是非常必要的,立法机关对其的控制不是压缩行政立法权,而是要完善相应的环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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