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调整规范,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和执法程序,真正树立起法律权威。
(二)理顺管理关系,畅通管理渠道
一是理顺街道和区各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在业绩考评和人事管理上要加强上级部门的管理强度。行政业绩考评涉及综合执法执法业务方面的,应当以区执法局的考评成绩为主,其他方面以街道考评为主。二是确立执法任务来源和执法绩效考评的双向管理,各部门及各专门办公室不得直接向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派遣任务,对执法队的有关考核只能通过街道办和区执法局其中的一个端口完成,防止部门考核过多牵制街道执法队的执法工作重点,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建立常态化的公安城管联合执法体制
成立公安城管联合执法队伍,建立和完善公安城管联合执法队伍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安城管联合执法队中驻警的具体职责范围,驻队民警的人事、财物等日常行政管理制度、日常业务管理模式、绩效考评方法,深化公安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实现公安城管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制度化,确保各项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落实管理责任,科学设置问责机制
对列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管理事项,必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范围和管理界限,建立管理责任制,实行以规范管理和引导疏导为主、执法为辅、疏堵结合行政管理模式,避免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情况出现,防止社会矛盾向管理末端集中倾斜,确保经济稳步发展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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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和谐稳定。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行政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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