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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业 指 导 书
标题:无机结合料配合比设计
文件编号:XXXX-ZY-XXXX-2015 第 11 页 共 18 页 第 A 版 第0次修订 颁 布 日 期: 2015-09-01
表4.4.7 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的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Rd(MPa) 结构层 基层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底基层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4.0~3.0 3.5~4.5 3.0~4.0 3.5~4.5 4.5~3.5 3.0~4.0 4.0~3.0 4.5~3.5 3.5~4.5 公 路 等 级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极重、特重交通 4.0~5.0 重 交 通 3.5~4.5 中、轻交通 3.0~4.0 4.4.8 石灰稳定材料的稳定材料的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Rd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表4.4.8 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的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Rd(MPa) 结构层 基层 底基层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 ≥0.8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 ≥0.8a 0.5~0.7b 注:石灰土强度达不到表4.4.8规定的抗压强度标准时,可添加部分水泥,或改用另一种土。塑性指数过小的土,不宜用石灰稳定,宜改用水泥稳定。
a
在低塑性材料(塑性指数小于7)地区,石灰稳定砾石土和碎石土的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应大于0.5Mpa(100g
平衡锥形测液限)
b
低限用于塑性指数小于7的黏性土,且低限值宜仅用于二级以下公路。高限用于塑性指数大于7的黏性土。
4.4.9 水泥稳定材料强度要求高时,宜采取控制原材料技术指标和优化级配设计等措施,不宜单纯通过增加水泥剂量来提高材料强度。
4.4.10 石灰稳定砾石土或碎石土材料可仅对其中公称最大粒径小于4.75mm的石灰土进行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验证,且无侧限抗压强度应不小于0.8MPa。 4.3 强度试验及计算
4.3.1 强度试验时,应按现场压实度标准采用静压法成型试件。
4.3.2 强度试验试件的径高比应为1:1。无机结合料稳定细粒材料的试件直径应为100mm,无机结合料稳定中、粗粒材料的试件直径应为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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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强度试验时,平行试验的最少试件数量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时,应重做试验或增加试件数量。
表 4.3.3 平行试验的最少试件数量
材料类型 <10% 细粒材料a 中粒材料b 粗粒材料c 注:公称最大粒径小于16mm的材料。
公称最大粒径不小于16mm的材料,且小于26.5mm的材料。
公称最大粒径不小于26.5mm的材料。
变异系数 10%~15% 9 9 9 15%~20% — 13 13 6 6 — 4.3.4 根据试验结果,应按式(4.3.4)计算强度代表值R0d。
式中:Zα—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或置信度α而变的系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应取保证率95%,即Zα=3.645;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应取保证率90%,即Zα=3.282。
4.3.5 强度数据处理时,宜按3倍标准差的标准剔除异常数值,且同一组试验样本异常值剔除应不多于2个。
4.3.6 强度代表值R0d应不小于强度标准值Rd,见式(4.3.6)。当R0d<Rd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试验。
R0d≥Rd (4.3.6) 4.4 无机结合料的计算和比例
4.4.1 水泥稳定材料的水泥剂量应以水泥质量占全部干燥被稳定材料质量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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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表示。4.4.2 石灰稳定材料的石灰剂量应以石灰质量占全部干燥被稳定材料质量的百分率表示。
4.4.3 石灰工业废渣混合料应采用质量配合比计算,以石灰:工业废渣:被稳定材料的质量比表示。
4.4.4 石灰粉煤灰稳定材料和石灰煤渣稳定材料比例可采用表4.4.4中的推荐值。
4.4.5 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应采用质量配合比计算,以水泥:粉煤灰:被稳定材料的质量比表示。
4.4.6 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和水泥煤渣稳定材料比例可采用表4.4.6中的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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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水泥、石灰综合稳定时,水泥用量占结合料总量不小于30%时,应按水泥稳定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组成设计,水泥和石灰的比例宜取60:40、50:50或40:60。水泥用量占结合料总量小于30%时,应按石灰稳定材料设计。 4.5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目标配合比设计技术要求
4.5.1 应根据本地材料的特点,通过原材料性能的试验评定,选择适宜的结合料类型,确定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技术标准。
4.5.2 在目标配合设计中,应选择不少于5个结合料剂量,分别确定各剂量条件下混合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4.5.3 应根据试验确定的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及压实度要求成型标准试件,验证不同结合料剂量条件下混合料的技术性能,确定满足设计要求的最佳剂量。 4.5.4 水泥稳定材料配合比试验推荐水泥试验剂量可采用表4.6.4中的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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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对水泥稳定材料,水泥的最小剂量应符合表4.6.5的规定。材料组成设计所得水泥剂量少于表4.6.5中的最小剂量时,应按表4.6.5采用最小剂量。
4.5.6 对石灰粉煤灰稳定材料和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宜分别按表4.4.4和表4.4.6的推荐比例进行试验,必要时可采用正交或均匀设计方法。
4.5.7 对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级配碎石或砾石材料,应根据本地材料特点和技术要求,优化设计混合料级配,确定目标级配曲线和合理的变化范围。
4.5.8 在目标级配曲线优化选择过程中,应选择不少于4条级配曲线,试验级配曲线可按本规程推荐的级配范围和以往工程经验。
4.5.9 在配合比设计试验中,应将各档石料筛分成单一粒径的规格逐档配料,并按相关的试验规程操作,保证每组试验的样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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