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2)

2019-01-19 11:31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

及受重压。(住宅建筑规范)

第二章 面积标准及层高

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7.3(省住宅设计标准)

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住宅

建筑规范)

第三章 阳台及栏杆

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

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省住宅设计标准)‘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

净高不应低于1.10m。(住宅设计规范)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

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 门窗

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省住宅设计标

准)(住宅设计规范)

第四章 楼梯及电梯

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

不应小于1.0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

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0.9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第五章 出入口及走道

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

须设置电梯。(省住宅设计标准)

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

宅建筑规范)

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省住宅设计标准) 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省住

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

筑规范)

第六章 无障碍设计

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

宅建筑规范)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

表7.4.2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16 《1:12 《1:10 《1:8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

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

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住宅设计规

范)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设计规范)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住宅 建筑规范)

第四章 消防设计

8.1.2 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

间及作坊。(省住宅设计标准)

8.1.6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省住宅设计标准)

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8.2.1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类别 1至3层住宅 4至9层住宅 10至18层住宅 19层以上住宅 耐火等级要求 四级及以上 三级及以上 二级及以上 一级 8.2.2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表8.2.2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性 3.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承重墙 不燃烧性 2.00 不燃烧性 2.00 不燃烧性 1.50 不燃烧性 1.00 不燃烧性 1.00 耐火等级 二级 不燃烧性 3.00 不燃烧性 1.00 三级 不燃烧性 3.00 不燃烧性 0.75 四级 不燃烧性 3.00 不燃烧性 0.75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永教体字〔2016〕26号 永城市中心校及中小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