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23.4款有关对技术标装订、密封及标识规定的,则技术标评审得分直接以零分计。
4.3. 技术文件采用不公开投标人名称的暗标式评审办法,由评标会工作人员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的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的副本评审结束后打开正本核对,并对其正本进行评审,确定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技术文件采用百分制量化的办法进行评审,各评委的评分取整数,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文件评审得分(小数点取二位)。
4.4. 本招标项目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作合格与否的评审,技术文件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种,技术文件评审总得分高于等于70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技术文件评审不合格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商务文件的评审。
5.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和方法
5.1. 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5.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 “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签署、提交材料;
5.1.2 相关内容与资格审查文件填报(包括盖章和签署)不一致的; 5.1.3 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5.1.4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电子文档的;
5.1.5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和达到的质量水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1.6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中提出关键节点工期要求的,投标人没有做出响应;
5.1.7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1.8 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或者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 5.1.9 商务文件所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5.1.10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单项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合计金额不一致的,或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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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或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各项清单计价合计(税金除外)与相对应的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可以视为细微偏差);
5.1.1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1.12 商务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1.1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 商务文件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
6.1. 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评委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6.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6.1.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1.3 本细则第5.1.10款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以价格低的为准修正。 6.2. 细微偏差补正。评委会仅对经算术性修正后投标报价进行细微偏差补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
6.2.1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
6.2.2 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工程质式、建筑面积、层数有误时,以招标项目的实际内容为准。
6.2.3 有要求提交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的,如电子文档文件内容与书面的文本文档文件内容存在细微不一致的,则以书面的投标计价文件内容为准。
6.3. 按照本细则第6.2款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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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和方法
7.1. 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7.1.1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与预算造价的相应综合单价(详见评标细则数据表第5项)相比,低于15%的;
7.1.2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土方支护结构等措施项目报价低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详见评标细则数据表第6项)费用20%的;
7.1.3 投标报价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之一低于招标人公布的预算造价相应金额(详见评标细则数据表第7项)的;
7.1.4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门窗、水泥、预制桩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与预算造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详见评标细则数据表第8项)相比低于15%的;
7.1.5 规费费率、税率(详见评标细则数据表第9项)不按规定计取的;
7.1.6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详见评标细则数据表第10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7.1.7 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低于2%的;
7.1.8 按税务部门核定缴纳所得税的投标人,未将应缴的所得税计入投标报价的; 7.1.9 报价出现负数的;
7.1.10 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7.2. 对于评标细则第7.1.1、7.1.2、7.1.3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低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重点评审,并可以向投标人质询。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拒绝说明或者未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项目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并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
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预算造价中该项目合价×80%-该项目投标报价合价。 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累计超过预算总造价2%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
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累计不超过预算总造价2%的,中标人应当按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累计不少于5倍向招标人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具体数值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低价风险保证金为中标人不合理报价偏差累计金额的倍数见评标细则数据表第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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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本细则第7.2款规定的项目进行重点评审或质询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部分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
7.3.4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减少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或者措施项目报价与相应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7.3.5 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消耗量低于材料净用量,或者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消耗量,或者提供的企业定额消耗量测算资料没有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工程名称的;
7.3.6 人工单价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单价,或者以库存材料为由材料单价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者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3.7 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其他情形。
8. 推荐中标候选人
8.1. 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并列的投标人依次按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所要求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级别高低、企业资质等级高低顺序确定排序,若上述均相同时,则由评委会表决或招标人选择确定。
8.2.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8.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 提交评标报告
9.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书面记载以下内容的: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4) 废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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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6) 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7)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9.2.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9.3.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10. 附则
10.1. 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10.2. 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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