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培训师2012 11 18

2019-01-19 11:35

基础知识

第一章 职业道德基本常识

道德的基本含义:是人们对于自身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自觉反映形式,是依靠教育、和人们内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观念原则规范准则等的总和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具体形式体现 职业道德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与职业培训工作的关系: 1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2调节人际关系和行为 3赢得 职业声誉

职业态度:指从业人员对所从事职业的看法,认识及其在工作中的表现 职业态度对职业培训工作的影响: 1端正职业态度是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前提 2可以促进职业培训工作能力的提高 职业态度的形成与培养:

1加强自我修养意识,提高思想境界 2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增强创新能力 3树立团队精神,增强合作意识

培训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内容: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勤于钻研、精益求精、以人为本、开拓创新、提高素质、促进发展 职业道德守则对实际工作的作用:

1可以提高培训师的职业道德觉悟和修养,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职业道德品质,自觉按

照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办事

2可以有效地提高培训师以法律和职业纪律对自身的约束力,工作中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3可以增强培训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其对工作一丝不苟,尽职尽责任 4可以增强培训师的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

第二章 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法规

职业培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颁布的各种职业培训方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我国当前职业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一模块:《宪法》法律对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 1. 《宪法》的基本含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原则和基本依据。 2. 法律的基本含义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颁布实施的强制约束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 《宪法》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和发展各种学校和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对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同时还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4. 《劳动法》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

(1)目标: 《劳动法》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2)职责: 《劳动法》第6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到社会经

济发展规划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3)原则: 《宪法》第68条规则:“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4)制度: 《宪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机会第对劳动者进行这也培训”。第69条还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5)意义: 《宪法》首次明确了我国职业培训活动的法律规范,促进了职业培训与劳动管理的其它环节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结合。 5.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概况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八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职业教育法》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调节和负责五部分,它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都作了原则规定。

(1)基本作用: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2)适用范围: 《职业教育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意义: 《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职业教育法》从职业教育本身的角度,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作用、职责等,不仅丰富了职业培训的内涵,而且细化了职业培训的形式,强化了职业培训的思想。 6. 《职业教育法》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1)职业学校教育。 (2)职业培训

(3)其它培训 二、主要职责:

(1)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独到评估

(2)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①根据行业和企业、事业组织自身经济、技术发展及其对人力资源需要,制定和实施职业培训和教育的目标和计划

②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计划第通过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③ 《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不仅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而且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3)职业培训实体的职责

《职业教育法》第2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三、保障条件:

(1)经费来源: 《职业教育法》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2)师资建设: 《职业教育法》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保持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此外还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技能的人员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3)设施服务:第3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

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第38条还规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7.《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内容介绍

2002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属性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政府行政组织如何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也作了明确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也作了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明确了国家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态度和工作方针。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发展方向,为我国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为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介绍

《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确立了一个方针,树立了一面旗帜,明确了六大责任,建立了五项制度,制定了十大政策,简称“116510”。

(1)确立了一个方针: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2)树立了一面旗帜: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反对就业歧视。 (3)明确了政府的六大责任: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4)建立了五项制度:一是建立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二是建立对劳动者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制度;三是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五是就业加强事业治理的事业保险与预防制度。

(5)制度了十大政策:一是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二是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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