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老母猪港等三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标招标文件定稿 - 图(5)

2019-01-19 11:42

利辛县老母猪港等三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标招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1.10.3 款规定的和本章第2.2.2款、第2.3.1款推迟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节、第4 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和本章第2.2.2款、第2.3.1款推迟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2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评标办法中规定设有权重的,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抽取权重(多个标段的,按标段分别抽取),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首先核验投标人有关人员的身份(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条),然后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数量、投标阶段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监督人、监察人、招标人代表(若出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对出席开标会议人员、开标顺序、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权重的抽取以及开标现场公布的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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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情况有疑议的,开标现场的人员应当场提出。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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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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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3) 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4) 投标阶段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阶段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5) 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

(6) 中标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主要施工时段2/3以上时间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经理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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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员有3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7) 投标人中标后,交由其子公司承担合同施工任务的;

(8) 项目施工中的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不是由中标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部签订

(9) 经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不能中标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在安徽省水利厅备案的除外): (1)聘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不同投标人为完成部分或全部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

和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 6)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3)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4)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阶段保证金的;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9) 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基本雷同的;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9.2.4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类似项目业绩、法定代表人)存在虚假情形;

(2)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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