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2阶段练习题

2019-01-19 11:49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金融)(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 批次: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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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目前,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只有少数国家的保险机构担保下列政治风险中的( ) A、外汇禁总险 B、财产征用险 C、战争内乱险 D、政府违约险

2、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 ) A、以25%为下限 B、以51%为下限 C、以50%为下限 D、以49%为下限

3、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必须在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会员国( ) A、注册

B、设有主要营业点 C、注册或设有主要营业点 D、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

4、在国际定期贷款交易中,除预提税外,其他税收一般( ) A、由借款人承担 B、由贷款人承担

C、由借款人承担大部分,贷款人承担小部分 D、由贷款人承担大部分,借款人承担小部分

5、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 方式是( ) A、更新或替代 B、转贷款 C、转让 D、匿名代理

6.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

7、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特征是确立( )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 A. 特别提款权 B. 美元 C. 英镑 D. 德国马克 8. ( )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体系。 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B.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C. 《牙买加协定》 D. 《华盛顿公约》

9.下列投资行为属于国际间接投资的是:( )。 A、中国政府发行国际债券 B、日本外商投资设立中日合资企业 C、英国公民在中国设立英商独资企业 D、中国签署美商的特许协议

10、下列标的物不能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物的是:( )。 A、人民币 B、特别提款权 C、欧元 D、美元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 特别提款权是( )

A、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账户上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B、会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时,预先无须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基金 C、会员国不能凭以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兑换黄金或支取现金 D、不能作为现实货币用于国际私人交易的支付 E、可以用作国际商务交易的计价和定值标准

2、按照国际融资协议的规定,通常属于“预期违约”的事件包括( ) A、连锁违约 B、抵押品毁损 C、借款人资产被征用

D、借款人陈述与保证失实

E、借款人不按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可以获得我国税收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 A、技术先进企业 B、产品出口企业 C、生产性企业

D、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 E、投资于过远地区的企业

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有( )。 A、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

B、基金组织向各国中央银行的借款 C、会员国的捐款 D、基金组织其他收入

5. 国际证券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销售流通的、以某种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明或设立财产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其特征为( )。 A、证券持有人享有证券项下财产的权利 B、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销售 C、其转让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D、只能在国内市场上发行并销售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计20分)

1、国际货币制度 2、外汇管制 3、项目贷款 4. 特别提款权 5.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计28分)

1、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2、根据《TRIMS协议》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具备哪些条件? 3、简述MIGA管辖的条件。 4、国家货币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五、案例分析(共计27分)

1、A公司(中方)和B公司(外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宏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休闲服装和运动服。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42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3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机器和厂房;外方投资120万美元,全部以技术出资。(2)A公司和B公司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企业的收益;(3)公司所需原料须从外方进口60%。(4)B公司负责包销70%的合营企业的产品。(5)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仲裁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问题:

(1)合营者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 (2)合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与合法?

2、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和C银行进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让与贷款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

问题:A银行、B银行、C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 第二阶段 一.

1.D 2.A 3.D 4.A 5.B 6.C 7.B 8.B 9.A 10.A 二. 1.ACDE 2.ABC

3.ABCD 4.ABCD 5.ABC 三.

1. 在国际经贸、金融交易和支付中,各国对主导货币发挥国际货币职能所规定的原则、规则、采取的措施和做法的统称。

2、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防止资金无序流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本币对外汇率,通过法律、法令或其他规定,授权本国的金融主管部门对本国居民购买和持有外汇作不同程度的管制。

3. 项目贷款是指向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

4、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力,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 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遏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四.

1、采用黄金-美元本位制;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设立资金支持制度;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2、 根据《TRIMS协议》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贸易产生限制和不利影响;

2)违反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条款的规定;

3)按国内法或行政命令属义务性或强制性的措施,或为取得优势地位或优惠所必需的措施。 3、中心管辖的条件:争议一方为缔约国一方,另一方为缔约他国的国民;提交中心仲裁的争议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作为争议双方的东道国政府及外国投资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解决。

4、创立和发行独立的货币;确定货币的汇率;采用汇率制度;外汇管理制度。 五、

1、(1)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投资总额是1000万美元,而注册资本是420万美元,不到投资总额的1/2。 (2)本案合营合同的条款不完全合法和明确。

因为:按照1987年国家工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本案中,中方以实物出资,外方以技术出资,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企业的收益,这些规定是合法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者以技术出资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必须是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出资必须评定,出资必须提交有关材料。关于出资比例,《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也有类似规定。虽然合资、合作企业法没有规定限制,但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不应在注册资本中占太大的比例。

合同规定公司所需原料必须从外方进口60%是不合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所需的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外国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国内购买。另外将产品的外销权完全交给外国合营者,会使中国合营者蒙受损失。新修改的《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取消了当地成分的要求,规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合同不应只简单规定外方负责包销合营企业的产品的比例,而应对价格及其调整方法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避免外方利用包销,压价收购合营产品,然后在国际市场上赚取厚利,从而转移合营企业利润,使中方蒙受损失。

最后,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不合法,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即双方选择适用法律无效。

2、A、C银行有权直接要求,B银行无权,因为在间接式辛迪加贷款方式下,借款人与牵头银行之间的关系是贷款协议所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参与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与银行与牵头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他们双方所签订的出售参与贷款权的合同所决定的。在权利让与方式中,牵头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及贷款协议项下其他权利。而转贷款方式则是先由各参与行贷款给牵头行,牵头行再将这笔款项转贷给借款人,其条件是牵头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参与行的贷款,参与行对牵头行的其他财产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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