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取消了当地成分的要求,规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合同不应只简单规定外方负责包销合营企业的产品的比例,而应对价格及其调整方法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避免外方利用包销,压价收购合营产品,然后在国际市场上赚取厚利,从而转移合营企业利润,使中方蒙受损失。
最后,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不合法,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即双方选择适用法律无效。
2、A、C银行有权直接要求,B银行无权,因为在间接式辛迪加贷款方式下,借款人与牵头银行之间的关系是贷款协议所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参与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与银行与牵头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他们双方所签订的出售参与贷款权的合同所决定的。在权利让与方式中,牵头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及贷款协议项下其他权利。而转贷款方式则是先由各参与行贷款给牵头行,牵头行再将这笔款项转贷给借款人,其条件是牵头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参与行的贷款,参与行对牵头行的其他财产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