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2019-01-19 12:19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船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或驾驶员)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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