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3)

2019-01-19 12:19

(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二)危险、贵重、涉外货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四)被拖船舶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修理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厂名、修理类别、进出厂、上下船台或进出坞的时间;

(二)进厂会议、船方和厂方安全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参加人员;

(三)厂修和自修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日期、验收情况;

(四)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和长期封闭舱室施工时的安全措施;

(五)试航日期、地段和测试内容;

(六)船舶检验情况;

(七)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按当地规定记载);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航行日志》分类适用范围如下:

(一)HC—I(河船一类航行日志):适用于600总吨及600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C—Ⅱ(河船二类航行日志):适用于50总吨至未满60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11千瓦的船舶s

(三)HC—Ⅲ(河船三类航行日志):适用于未满5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末满36.8千瓦的船舶,驾机合一和所有挂浆机船舶。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第十九条 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航行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条 《航行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格式

一、HC—I类型

1.左翻页式海蓝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2船毫米(横)x 312毫米(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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