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湖嘉申线航道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促使本工程合同投资目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合同计量与支付程序,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手册》编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2.1本工程中的航道疏浚、航道土方、航道护岸建筑以及桥涵等工程。
2.2监理范围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规定应列入支付的其他工程项目。
2.3合同计量与支付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及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监理职责
3.1驻地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总投资控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合同支付,并最终签发合同工程支付签证单。
3.2副驻地工程师协助驻地工程师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合同支付,预审承包商合同工程支付申请。
3.3计量及有关专业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量,协助正、付驻地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申报的支付申请。
3.4监理员负责预审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量和协助相关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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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进行工程量计量复核。
四、合同工程计量及支付依据
4.1施工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4.2设计文件、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
4.3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4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手册》中,有关工程量计量与支付的规定。
4.5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
五、工程计量支付程序
5.1计量支付原则:
⑴计量支付必须遵循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把计量支付作为把好工程数量和质量的关口。计量工程数量时,监理必须到场并主持计量工作。
⑵驻地办应认真仔细地审核承包商上报的每期计量支付资料,严把计量关。
5.2计量支付资料的填写要求:
分项或工序(工程量清单中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完成并经监理检验合格,填写完成合同规定的质检资料,经监理审核前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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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后,该支付项目工程可以填写工程计量单,纳入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列入当期的计量支付中。在填写各种计量支付资料时,要求填写清楚、完整、规范,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工程计量单“计量草图及几何尺寸”栏中要画出所计量项目工程的正确图形,标出详细的几何尺寸,并作必要说明,如有需要应附照片、记录等原始资料。“计算式”栏中要利用已经标出的几何尺寸列出详细的算式,必要时可以附表计算。设计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计算。设计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不能代表计量支付的依据。
⑵工程计量单中的计算结果应填写到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上,填写时应注意按桩号或工程工序顺延有序的排列。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中的凭证号应与工程计量单编号一致。
⑶当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填写完毕后,应将其各章节的计算结果填写到中期支付证书相应章节的“本期完成金额”中。“到上期未完成金额”中。“到上期未完成金额”即到上期未已经发生的计量支付累计金额,“到本期未完成金额”即“到上期未完成金额”与“本期完成金额”之和。
⑷开工预付款由指挥部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当承包商完成工程量达合同价的20%后开始扣回,其扣回时应注意:
①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逐月扣回。
②若在规定工期前两个月按照第①条的方法尚未扣完,则余款在下一期中期支付中一次性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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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保留金应按合同规定的方法扣留,直至扣到合同金额的5%。
5.3开工预付款支付
⑴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内,指挥部根据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的7%)。
⑵在发出进场通知,承包人主要人员已进驻施工现场;桥梁工程所需的钻机、搅拌站、砼输送泵等关键设备;护岸工程等关键设备和主要人员已到施工现场,并经驻地工程师核实且发出开工令后,指挥部根据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期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的3%)。
第一、二期“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由承包人向驻地办上报,一式六份(档案要求全部为原件),驻地监理办初签后上报指挥部,指挥部审核。
5.4中期计量支付
⑴承包人提供计量原始报表和支付月报(中期支付证书),经驻地监理人员会同承包人实地核实修正,经修正后的各项资料,承包人应签名,如承包人不同意修正,驻地办可将有关计量记录和图纸送承包人研究,承包人收到记录后应在14天内提出书面申辩,逾期或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研究决定后,可不通过承包人由驻地监理办审查后上报。
⑵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前(计量支付截止时间为每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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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将根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签认的中间检验单和现场监理核实签认的计量表(档案要求二份原件二份复印件),填写中期支付证书。驻地监理办在收到中期支付证书后,由合同工程师会同现场监理及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核实后由正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
⑶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上报的中期支付证书后7天内,必须审查并审签中期支付证书,然后上报指挥部审核,指挥部在接到驻地办初审的中期支付证书后7天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支付证书一式六份(档案要求全部为原件)。将其支付证书退还给有关单位,指挥部四份,驻地办一份,承包人一份。指挥部根据本项目的有关规定按审定的中期支付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该期工程款。
⑷对每期支付证书所支付的工程细目,指挥部将随机抽查其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计量要求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如在指挥部审定时,发现由疑问或不同意某些项目的支付,一般将就这些项目的支付预指挥部交换意见并将支付证书退回驻地监理办修正。
⑸支付证书应有详细附录(独立成册)以便将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再分成细项或单独的附属项。这些详细分类表是一个永久性记录,应与正式表格一样妥善归档。
⑹驻地监理办和承包人必须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台帐必须清晰、有条理,以防重复计量。且台帐需备份存档,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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