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2)

2019-01-19 12:46

如有剩余,将余额存入甲方的账户。并且,对于债务人提出争议的应收账款,即使乙方已按上述约定进行账务处理,乙方有权重新进行账务处理,将该笔应收账款作为尚未受清偿的应收账款向甲方进行反转让,要求甲方对该等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甲方理解并同意: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针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一笔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融资以及保理融资产生的保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无论因任何原因,只要上述款项未按时足额获得偿付,则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予以归还,甲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五条

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如果甲方收到用于清偿这些

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支付工具,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在甲方收到间接付款之际,在甲、乙双方间立即形成信托关系,乙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甲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甲方为乙方的利益持有上述现金或支付工具。自甲方收到债务人以现金或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时,该笔现金或票据自动成为乙方财产,甲方应立即将有关资金转付给乙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给(或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乙方。

信托财产在转付乙方之前因甲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而受影响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积极主张信托财产及相关权利归属乙方,同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配合,确保乙方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因甲方未尽到受托人职责,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就损失金额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未将信托财产及时转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对本条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托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处理。 乙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七章 应收账款的调整、争议与回购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无论债务人因任何原因提起争议,也无论争议的解决结果是否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宣布该等所涉应收账款为不

利于甲方,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回购争议所涉及的应收账款。

合格应收账款(无论乙方先前是否已将该等应收账款确认为合格的应收账款),且乙方有权向甲方反转让该等应收账款,要求甲方对该等应收账款无条件回购:

1、如债务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争议,则乙方有权立即要求甲方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2、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提出争议,或债务人因任何原因不付款等),在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乙方尚未收妥全部款项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无条件履行其回购义务。

4、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的;

发生上述应收账款回购情形时,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甲方回购宽限期,回购宽限期届满日最长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 1 日。

第十八条

当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进行回购时,甲方有义务立即按以下

回购价款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回购价款=乙方已提供的保理融资-已从债务人处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未结清的保理融资利息+未结清的应收账款管理费+未结清的发票处理费+逾期违约金+其他乙方有权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发生的追索费用等)。乙方有权采用任何方式向甲方追索上述款项,甲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并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在甲方未能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或未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乙方仍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在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后,乙方将相应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第八章 保理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保

理服务的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

乙方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保理服务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应收账款管理费:对每笔应收账款,乙方按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 / ‰向甲方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在乙方向甲方发送《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时分批一次性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扣收。

2、保理融资利息与计息、结息方式:

保理融资利息(含逾期违约金)计至应收账款足额回收之日(不含当日);如应收账款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则计至甲方向乙方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不含当日)。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结息方式,甲方应于结息日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保理融资利息:

(1)按 (月或季)于 (每月或每季末月)第20日计收利息,如保理融资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乙方发放保理融资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

扣收;

(3)自应收账款足额回收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收取; (4)双方同意的其他结息方式: 。 基于上述结息方式,双方选择按以下第 利率确定方式,保理融资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a、按年利率 %;

b、按照每笔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

c、如保理融资以外币形式发放的,利率以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保理融资支用单》确定为准。

d、双方同意的其他利率确定方式: 。 (5)以贴现方式在支付保理融资时一次性扣收,贴现期为保理融资发放日至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 日。保理融资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利率确定方式:

a、按年利率 %;

b、按照每笔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

c、如保理融资以外币形式发放,利率以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保理融资支用单》载明的利率为准。

d、双方同意的其他利率确定方式: 。 对于上述第(1)种利息支付形式,“同期同档次”根据乙方发放保理融资之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如乙方给予甲方回购宽限期,且回购期限届满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的,则为回购宽限期届满日)之间的期限进行确定;对于上述第(2)种利息支付形式,“同期同档次”根据乙方发放保理融资之日至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之间的期限进行确定。

在《保理融资支用单》中所称的LIBOR、HIBOR按以下方式确定:

LIBOR利率是指在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之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11:00[伦敦时间],路透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

HIBOR利率是指在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之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11:30[香港时间],路透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香港银行家协会[HKAB]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

3、发票处理费:每张发票的单据处理费为人民币 / ,在乙方向

甲方发送《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时分批一次性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扣收;

4、逾期违约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或未按约定的回购时间向乙方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的,则甲方均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日计算,按月收取,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为:逾期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的款项×逾期违约金率×逾期天数,其中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人民币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保理融资利率上浮 %计算;

(2)外币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保理融资利率上浮 %(保理融资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一年按365天计算;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其他币种保理融资,一年按360天计算。)。

5、额度占用费:按照乙方给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最高额度的 %计算,为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由乙方在发放保理融资款前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扣收。

6、双方特别约定的费用:

/ 。

第九章 一般陈述和保证

甲乙双方在此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条

甲方和乙方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第二十一条 甲方和乙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或有拘束力的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章 甲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特别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单据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单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导致乙方对甲方或债务人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任何欺诈、故意或过失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甲方保证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向乙方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该销售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寄售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应

收账款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与交易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其他纠纷,甲方对债务人不存在任何未清偿的债务或或有负债。日后不论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或其他纠纷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十六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债务人收取的任何利息、违约金和其它费用的权利。同时,甲方保证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即使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正在由甲方正常履行,或将依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支付运费、提供技术支持等)。甲方保证该笔应收账款构成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应实际支付的义务,并不会被用做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它扣减等。

第二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向乙方进行的应收账款转让构成有效的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能对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第二十八条 甲方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转让的该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除乙方外,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予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无权另行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第十一章 甲方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中止、解除或变更交易合同及转让本合同或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对于已转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担不限于处理、转让、赠与及质押等。甲方应向乙方通知其对特定债务人进行的交易情况,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详细资料。

第三十条

如发现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财产被查

封等情形而将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收时,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做好相应的补救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知悉债务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知悉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章 违约事件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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