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2)

2019-01-19 12:53

5.1本公司建筑工程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对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都要求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得到建设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进行施工,把标准实物化,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5.2样板包括:

①材料样板(一般由设计人员确定或认可); ②抹灰、涂料、裱糊等房间样板间; ③顶棚罩面板等安装工程的样板件; ④饰面砖、板等的翻制样板及安装样板块等。

5.3所有样板工程均实行认可制度。即班组、项目部自验收合格后、请设计、监理或建设方认可后确定为样板。

5.4样板质量工程质量的最低质量标准。 6.0 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6.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六个层次进行。建筑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按分部工程验收规程进行验收或参加单位工程一起进行验收。

6.2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工序、分项、子分部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3每个层次的验收都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二章的要求,按“三检制”执行。 6.4验收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质检员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并及时办理签字手续。

6.5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办理竣工交接手续,及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相关文件。

6.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相关验收试验工作,。

6.7上述检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由原验收单位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才可转入下一验收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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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相关产品的检查和验收制度 7.1新产品的检查和验收

7.1.1如果采用有特殊的或新型的结构、工艺、材料的产品,其检验或试验,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其检验或试验项目,审批后执行。

7.1.2检查和验收方法或方式由项目部提出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监理或监督部门认可后实施,必要时经过试验后正式进行。

7.2分包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管理,

7.2.1分包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程序、统一标准、评定结果统一汇总。

7.2.2分包工程验收移交时,办理总、分包交接手续。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分包方负责人和质检员参加。必要进可邀请建设(监理)方代表、设计人员一起进行检验评定,填写《总、分交接单》,签注验收意见,办理交接签认。

8.0 质量大检查制度

8.1为了加强对产品控制和过程控制的实施效果的监视和测量本公司实行定期的“质量大检查制度”。

8.2公司成立“定检小组”。由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组成,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8.3质量大检查工作遇有下列情况可增加检查频次: (1)在迎接第二方或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前; (2)在接迎省、市质量监督检查前; (3)质量管理体系作重大调整后; (4)新规范贯彻实施期间。

8.4质量大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性,规章制度和技术纪律、操作规程等的执行情况及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控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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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对检查结果,由定检小组进行分析,在公司例会上进行内部通报,对质量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书,并进行质量考核。

9.0质量否决制

9.1本公司坚持质量否决制。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进场、不得使用;工序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转序;分部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

9.2对于材料、配件不合格必须进行不合格标识,办理退货、更换,不得使用。对于不按检验规程进行入场检验或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或不合格的材料、配件混用或误用,要追究材料员和项目经理的责任。

9.3对于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流入下工序,要追究班长和工长的责任;对于不合格的子分部工程流入下工序要追究工长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不合格分部工程交付验收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9.4对于隐蔽工程未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而进入下工序,要追究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9.5本公司质量检验员必须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质量对质量检验证明记录必须签字,对检验质量负责。

9.6操作人员坚持“三不”原则: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不使用,上道工序不合格不承接;本道工序不合格不交出。

9.7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隐瞒不合格事实或强令操作人员违规施工,一经发现本公司将进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附 则

10.1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受工程师领导,项目部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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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对于监理规划中要求“旁站”监理的控制项目,在进行施工前24小时,尚应通知监理单位派员旁站。旁站监理的工程施工时,专职质检员也必须同时在现场跟踪检查,并互相签认施工过程记录和旁站监理记录。

10.3对于质量监督方案中规定的“必检点”,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后,尚未应申请监督检查。只有通过质量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资料和实物的现场检查,才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10.4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工程部应及时搜集各项检查和验收中监理、建设方和其他各方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统计分析,作为顾客满意度测定的依据和寻求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

10.5对于检验和试验记录台账。

10.6本制度所规定的检查和验收依据为国家和行业现行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

10.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A1办公楼等6项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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