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保护与更新模式
根据地段内主要建筑物的整治与保护要求,按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界定如下三类保护与更新模式:
1、保护用地:指文(控)保单位或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相对集中的地段,用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二类风貌地段。
要求:原则上保护用地内建筑物以保护为主,其中文(控)保建筑和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以按传统风貌要求翻建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整饬或改造。
本规划范围内无保护用地。
2、整治用地:指民居相对集中、整体上具备一定的传统风貌特征的地段,另外一些地段建筑虽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式与老城区风貌较协调的地段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整治用地一般包括二类风貌地段及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整治用地原则上应借鉴历史文化街区整治的一些做法进行整治,建筑物以按传统风貌要求修建及整饬为主,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整治用地仅为淮海路东侧扬州市规划局一处,面积为0.4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1.10%。
3、可改造用地:指那些不具备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相对集中或者整体风貌与老城区很不协调的地段,如近年来插建新建的多层建筑较集中的地段,纳入可改造用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对于可改造用地内的建筑,主要进行改造以取得与老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局部建筑质量和环境很差的地段可先按照传统风貌和格局的要求进行整体改造,部分大体量建筑物可暂留,今后条件成熟时也须按风貌协调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治;地段内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应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边的改造建筑应处理好与这些建筑的关系。
本规划范围内可改造用地为除扬州市规划局以外的其余所有用地,面积为41.25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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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定
街区内的建筑采用“保护、保留、更新”三个层次加以整治。 1、保护
a、修缮:指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控制的建筑。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按原样修复。
本地段有文控保单位3处,占地面积0.42公顷。
b、改善:指风貌较好、结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其外观修缮必须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内部可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以改造。
2、保留
a、整饬:指结构和质量好,与传统风貌不够协调但尚未产生强烈冲突的建筑,对这类建筑外观不符合传统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改正(通俗说法即“穿衣带帽”)。
主要包括:汶河南路西侧沿街建筑物。
b、暂留:指建筑质量、结构较好,设施配套齐全,虽不具备传统风貌,但体量较大的建筑,今后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整治。
主要包括:文昌中路南侧、淮海路两侧、文汇东路北侧、甘泉路北侧、二道河东侧等部分建筑。
3、更新
a、翻建:指在具有一定传统城市肌理特征的地段,建筑体量符合传统风貌要求,但建筑质量较差,可按传统建筑的特征要求对建筑进行原地翻建。原则上翻建用地内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新建建筑必须服从文本中规定的建筑高度和退让等要求,在延续传统风貌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b、改造:对不具备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以及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现代建筑,应严格控制任何新的建设活动,以保证下一步改造的顺利实施。
主要包括:玩具厂、新艺玩具厂、绣花厂及其北侧部分民居。
第21条 古井和大树等的保护范围及规定
1、古井周边5.0米范围为保护范围,街坊内有保护价值的大树,以树冠投影及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在本规划地段内,共有古树7处,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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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景观和古树生长的建构筑物。
3、对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构件、标志物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破坏。 4、在整治或改造过程中,应将上述要素的保护与周边环境的营造有机结合。
第六章 建 筑 控 制
第22条 建筑高度规定
1、建筑高度:指檐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
2、建筑高度应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建筑高度的取值为最大值,实际建设时不应超出该值。
第23条 建筑高度分区 1、一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6.5米以内(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
控制对象: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传统建筑群等具有较完整传统肌理的地段。 2、二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6.5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10.0米(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
控制对象:历史文化保护区与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景观过渡地段。 3、三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控制对象:可改造用地内的居住用地。
注:可改造用地内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出三类,但在控制阶段须根据现状建筑高度及与周
边风貌协调的原则作具体控制,分别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
4、四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檐口高度以12米为主,控制在16米以内。 控制对象:城市次干道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 5、五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檐口高度以16.0米以内为主,原则控制在20.0米以内,个别地段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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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24.0米以内。
控制对象:城市主干道(文昌中路、汶河路)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
第24条 建筑高度控制
1、保护用地及整治用地内的建筑物高度一般维持现状高度,翻建建筑在周边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高度,但不应超出建筑高度规定要求,同时应满足民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整饬建筑基本维持现状高度,在条件许可时,可对视觉冲突较大的建筑局部进行降层处理。
2、可改造用地根据其所处位置确定合理的建筑高度,一般在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过渡地段以一类、二类高度区为主,风貌协调区内居住建筑一般以二、三类为主,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根据道路宽度确定三类、四类或五类高度区。
各类高度衔接地段应充分考虑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的协调与过渡。
3、为丰富老城区天际轮廓线,标志性建筑(亭、台、楼、阁等),高度可不受所在地段高度分区限制。
4、本规划范围内临二道河建筑20米左右范围控制为二类高度区,石塔南路以西居住用地、扬州中学宿舍、扬大医院宿舍、江陵花园及其以西居住用地、扬州市规划局及其以南办公用地、朝阳苑北区、南区居住用地控制为三类高度区,石塔南路以东沿文昌中路、时代广场以及汶河南路以西控制为五类高度区,其余地段控制为四类控制区。
第25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老城区城市道路距离根据道路宽度确定,街坊内部道路两侧建筑不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街坊内部道路宽度即建筑红线宽度),在满足道路最小距离的前提下,可根据现状建筑和用地情况进行一定退让,要求街道空间曲折和进退有机变化。
第26条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1、改造类建筑住宅日照间距不低于1:1.32。街坊内增建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日照间距不低于1:1.57(日照间距的具体定义及计算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住宅建筑和其它性质建筑其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环境卫生、工程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规定、要求。
2、翻建类建筑间距可参照执行现行民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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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道 路 交 通
第27条 道路系统规划原则
1、维护老城区空间格局的完整性,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街坊级道路骨架的确定以保护传统风貌为前提。
2、在保护用地和整治用地范围内,街巷原则上维持现有走向及宽度,个别或局部不具备历史价值、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在翻建或改造时可适当后退加宽,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要求。街坊级主、次干道建筑红线宽度分别按6—8米、4—6米进行控制,禁止随意改动传统街巷的原有路名。
3、在保护与整治用地外围的可改造用地范围内,通过局部理顺、沟通和改造时适当拓宽、个别增加等方式,形成街坊级主干道,增强街区与城市道路联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基本的消防及管线布置要求,涉及到个别和局部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时,维持原有尺度。
第28条 道路宽度、断面形式、路面结构规定 1、周边城市道路根据老城区控规要求确定。 2、道路宽度依据道路系统规划原则确定。
3、本街坊内街坊主干道主要为石塔南路以及时代广场南侧东西向规划道路。 4、本街坊内街坊次干道主要为南北向南小街、通泗街以及东西向的通泗西街、仓巷、扬州中学以南东西向规划道路。
5、街坊道路均为人车混行道路,道路断面不强求整齐划一,而应根据两侧建筑情况确定,但应考虑同一条街坊道路断面的过渡,尽可能利用道路两侧小空间进行绿化或设置街头小型活动场地,路面结构尽可能采用扬州传统地方材料。
第29条 广场和街巷空间节点指标及分布
街坊内应根据各地块图则中广场和街巷空间的节点的规定进行控制。
第30条 停车场指标及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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