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19-01-19 13:04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执行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同意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由其自备,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发包人提出的书面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协议书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七天,提供六套图纸;若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或疏忽,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擅自泄露给他人或者公开发表与引用;保密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年,当然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在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可提出保护方案和费用,经发包人与监理审定后,由承包人协助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全面协调现场管理工作。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应先取得建管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 (1) 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2) 决定工程延期; (3) 对变更作决定。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送发包方一份、承包方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承包人应遵守成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负责保护并自行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工程部位所发生的追加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生时另行协商。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5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现金、转账或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供。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4.4 联合体

本工程发包人不接受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员、专职安全员均按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实施压证施工,待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承包人。 4.11 不利物质条件

因除通用条款的约定情形外,非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原因而导致的政府命令、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等,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要求按通用条款第5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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