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学教育:http://www.5haoxue.net 民事诉讼法
诚实信用原则与处分原则
【新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诚实信用原则
1.第十三条的第一款首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非常广泛,与第二款相结合,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为禁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法律条文:
(1)禁止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新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新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对两种滥用诉权行为的制裁方法是相同的: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分原则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内容与旧法一致:
1.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么全部支持,要么全部驳回,要么部分支持。
2.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表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尊重就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表现。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遇到这条红线时处分原则无效“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性规定”。申请撤诉、申请撤回上诉、调解、自认等均不得与这条红线触碰。
4.下列案件通常被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身份关系诉讼、婚姻效力诉讼。
辩论原则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5.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注意:法庭质证也是辩论权行使的表现形式)
注意:在非讼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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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教育:http://www.5haoxue.net 因为非讼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是国民待遇的表现,对等原则是报复性手段;
2.同等是常态、对等是保障; 3.这种题目一般都是有外国人的。 检察监督原则
【新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原则的变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检察院监督范围的扩大:以前仅监督审判活动,现在是审判加执行。 2.以前唯一的监督方式是抗诉,现在检察建议成为正式的监督方式,检察院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对审判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以前的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现在既包括事后监督,也表现为同步监督。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人数:三人以上单数,并无上限)
1.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中的一审,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普通程序);
2.二审程序; 3.选民资格案;
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及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出现重大疑难问题时;
5.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 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1.一审:全部是法官;法官+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不可全部为人民陪审员)。
2.二审及其他,全体法官。 三、合议庭的表决方式
1.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无特权,无论法官还是人民陪审员表决权相同;
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判决结果; 3.有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不得拒绝签名,更不得在判决书中表明不同意见。 4.仲裁合议庭的表决方式同样是少数服从多数,但首席仲裁员具有特权,且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有权拒绝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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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教育:http://www.5haoxue.net 公开审判制度
【新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两项制度。
2.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须公开宣判。
3.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适用范围
1.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可替代性; 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不可替代性。 二、回避程序的决定人员
1.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2.院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3.辅助人员的决定:审判长决定;
4.如当事人提出了明显没有理由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的方式
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未作出决定前暂停职务,但紧急情况除外;申请人对法院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法院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不暂停职务。
自行回避。
四、回避的事由
技巧:无须记忆。任何可以导致审判不公的理由都是回避的事由,包括关系、利益等。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4.小额诉讼 【新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管辖基本原理 一、管辖与主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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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教育:http://www.5haoxue.net 管辖讲的是哪个法院管;主管讲的是归不归法院管。
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为移送管辖;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
二、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的原理是连接点,管辖恒定强调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连接点的变动而丧失管辖权。 标准是:原告起诉时。只要原告起诉时法院具有管辖权,此后不因连接点的变动而导致审理案件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级别管辖
一、我国什么级别的法院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四级法院均可。
二、四级法院的级别管辖
抓住了中级法院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类别 具体类型 说明 海商事纠纷 ①海商案件 这类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由于海事法院的二审法院是②海事案件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故此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 知识产权纠纷 ①专利纠纷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②商标纠纷 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③著作权纠纷 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著作权与商标案件专业性不强,所有的中级法院均能审理著作权与商标案件,甚至于有些基层法院也能审理著作权与商标案件。 重大涉港澳台纠纷 钱多、人多(任何一方10与重大涉外案件意思一样,只不过为了强调港澳台是中人以上) 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单列。 新类型诉讼 ①网络域名侵权 知道名称即可,考查的机率不大。 ②证券虚假陈述
2.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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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连接点
一般地域管辖就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的地域管辖制度。
各种类型的诉讼主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住所地: 1.公民: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就是公民的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于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公民,户籍地为住所地。
2.法人
法人的住所地就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二、原告就被告与被告就原告的关系
1.为什么要原告就被告:因为原告准备诉讼的时间比被告更加的充分;
2.什么时候需要被告就原告:当被告的住所地不好确定,原告的住所地好确定的时候。 3.按照司法考试的惯例,一般考查那些住所地不好寻找的当事人:一个可爱的人,两个可恨的人:
(1)一个可爱的人,非文职军人,以所在团级以上地位的驻地作为住所地;
(2)两个可恨的人:被监禁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以监禁地或者被采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作为住所地,不满1年的,以原住所地作为住所地。 原告 被告 结论 好找 好找 原告就被告 好找 不好找 被告就原告 不好找 好找 原告就被告 不好找 不好找 原告就被告 只要将这个规律记住,就不需要记住大段大段的司法解释了。
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的履行地
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有两个: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因此,只要掌握了合同履行地,就等于掌握了一般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具体如下:
1.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合同实际得到了履行,从约定。 2.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关键看约定的履行地是否与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重合,重合则可以作为连接点,反之则不行。
3.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得到了履行,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履行地: (1)购销合同:交付地,此处的交付与民法上的交付意思相同。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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