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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 金属材料号牌至少从100副号牌中抽取4副号牌进行型式检验,测试项目和方法见表4,如果有一项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号牌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4 金属材料号牌型式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试验项目名称 材料检查 字符检查 生产序列标识检查 外观检查 尺寸检查 逆反射性能测试 色度性能测试 耐温性能测试 抗弯曲性能测试 抗冲击性能测试 抗溶剂性能测试 耐盐水腐蚀性能测试 耐候性能测试 黏附性能试验 抗风沙性能试验 技术要求条款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试验方法条款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8.2.2.2 金属材料号牌半成品至少从100面中抽取4面进行型式检验,除字符检查外,测试项目和方法见表4,如果有一项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半成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2.2.3 使用统一半成品制作号牌成品,且半成品已型式检验合格,测试项目见表5,如果有一项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号牌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5 使用统一半成品制作号牌成品的型式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8.3 出厂检验
每批次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检部门依据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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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项目名称 字符检查 外观检查 耐温性能测试 抗弯曲性能测试 抗冲击性能测试 抗溶剂性能测试 耐盐水腐蚀性能测试 耐候性能测试 蓝底白字类 √ √ 黄底黑字类 √ √ √ √ √ √ √ √ √ 抗风沙性能试验 注: √表示型式检验必检项目。 GA 36-2014
至少应包括外观。
出厂检验出现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批次进行复验,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式。 8.4 其他
金属材料号牌或号牌半成品正常生产后,每两年都应取得具有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除耐候性能以外的全性能送样检测报告或抽样检测报告,耐候性能每四年检测一次,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要求
标志应满足:
a) 每一整包装箱须标明号牌类型、数量、机动车登记编号范围、发牌机关代号、包装箱外廓尺寸、
总质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出厂日期及注意事项的标记; b) 包装箱体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2 包装要求
包装应满足:
a) 金属材料号牌每一副号牌装入一个包装袋;
b) 包装袋应透明,且使用符合GB/T20197-2006规定的降解塑料;
c) 号牌的整包装可采用防潮纸板箱或木箱加封包装,箱内应有检验合格证及装箱单。 9.3 运输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和防潮措施。 9.4 贮存要求
产品应保存在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的仓库内,远离热源。 10 安装
10.1 金属材料号牌
金属材料号牌的安装要求如下:
a) 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安装在号牌板(架)上,禁止反装或倒装;
b) 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
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c) 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不大于15°(摩
托车号牌向上倾斜纵向夹角可不大于30°);
d) 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要求的固封装置,但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除外;
e) 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以上,不得
遮盖生产序列标识;
f) 号牌周边不得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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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纸质材料号牌
纸质材料号牌的安装要求如下:
a)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放置在前风窗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b) 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
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携带。 11 更换
以下情况导致号牌不清晰、不完整,影响识别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更换时,应更换号牌: a) b) c) d) e) f)
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
号牌字符的反光性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 号牌的安装孔损坏或其他物理化学损坏; 号牌的底色或字符颜色有明显褪色; 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完整; 号牌外观不符合6.4的要求。
12 放大号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后厢后部应喷涂或放置、悬挂放大牌号,尺寸为小型汽车号牌登记编号字体的2.5倍,应清晰、完整,颜色与车体颜色有明显反差。 13 监督管理
13.1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成品、号牌半成品生产单位进行授权,并负责监督管理。
13.2 号牌成品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生产。号牌的现场制作点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后方可设置。
13.3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使用信息系统对号牌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13.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号牌前应采集生产序列号和机动车登记编号,并上传至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
14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4.1中关于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数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个月开始执行;6.3关于生产序列标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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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发牌机关代号
发牌机关代号见表A.1。
表A.1 发牌机关代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唐山市 秦皇岛市 邯郸市 邢台市 保定市 张家口市 承德市 沧州市 廊坊市 衡水市 山西省 太原市 大同市 阳泉市 长治市 晋城市 朔州市 忻州市 吕梁市 晋中市 临汾市 运城市 发牌机关代号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A B C D E F G H J R T A B C D E F H J K L 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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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乌海市 赤峰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阿拉善盟 辽宁省 沈阳市 大连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丹东市 锦州市 营口市 阜新市 辽阳市 盘锦市 铁岭市 朝阳市 葫芦岛市 吉林省 长春市 吉林市 四平市 辽源市 通化市 白山市 白城市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松原市 26
发牌机关代号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A B C D E F G H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