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2章 的规范改完了表格

2019-01-19 13:30

11木结构建筑

11.0.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表11.0.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承重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不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1.00 0.75 0.50 1.00 1.00 0.75 0.50 0.50 0.15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不燃性 难燃性 3.00 1.00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材料,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

表11.0.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一级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允许 难燃性1.00 二级 难燃性1.25 难燃性0.75 三级 难燃性0.75 难燃性0.50 木结构建筑 难燃性0.75 难燃性0.50 四级 无要求 难燃性0.25 11.0.3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

表11.0.3-1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形式 允许层数(层) 允许建筑高度(m) 普通木结构建筑 2 10 轻型木结构建筑 3 10 1 胶合木结构建筑 3 15 木结构组合建筑 7 24 不限 表11.0.3-2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层数(层) 1 2 3 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 100 80 60 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800 900 600 注: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11.0.4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11.0.5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11.0.6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车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11.0.7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2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的规定;

表11.0.7-1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歌舞娱乐反映游艺场所 医院和疗养院建筑、教学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15 15 25 30 散门 10 6 12 15 3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11.0.7-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

百人)

层数 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m/百人) 地上1~2层 地上3层 0.75 1.00 11.0.8 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11.0.9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中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和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木结构建筑 一、二级 8 三级 9 木结构建筑 10 四级 11 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或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11.0.11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不应大于20m,面积不应大于300㎡,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1.0.12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11.0.1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11.0.14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

12城市交通隧道 12.1—般规定

12.1.1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

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

表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

用途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隧道封闭段长度L(m) L>1500 L>3000 一 500<L≤1500 1500<L≤3000 一 L≤500 500<L≤1500 L>1500 一 L≤500 L≤1500 12.1.3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 C 第 C.0.1 条规定的 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00h 和 1.50h;对于通 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 C 第 C.0.1 条规定的 HC 标准 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12.1.4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1.5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6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1000m?1500m;

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1000m;

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 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300m;

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3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1.8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12.1.9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12.1.10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它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2.1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4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5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6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9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10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12.2.3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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