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探析(2)

2019-01-19 13:57

1.最高基本法

从国内法角度,宪法优于其他法,具有最高地位。因此韩国宪法发挥着最高法的作用,宪法与一般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宪法。韩国宪法并没有采取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日本宪法(第98条第一款)、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做法,明确规定宪法为最高法。但与一般法律相比,要求经过更为严格的程序,通过违宪法律审查间接承认了最高基本法的地位。违宪法律审查制度是体现宪法最高性质的代表制度。

2.成文宪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宪法典》的形式存在,与英国等采取不成文形式或习惯宪法形式的国家明显不同。韩国宪法裁判所在\新行政首都法违宪确认决定\中指出,基本宪法事项在国内法中具有与成文宪法相同效力,\新行政首都建设特别措施法\违背以首尔为首都的习惯宪法,迁移首都需要经过成文宪法的改宪程序,从而间接认可了韩国习惯宪法的存在。

3.硬性宪法

韩国宪法的修改及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的修改和制定相比,其程序更加细致和严格。一般法律通过国会的决议制定和修改,与此相反,宪法则需要国会在籍议员半数以上或总统提议才能提出修正案(宪法第128条),国会议决须获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

(二)宪法修正案经国会议决后,应于三十日内交国会投票,经过半数国会议

员选举者的投票,且应获过半数投票参加者的同意。

经过半数国会议员选举者的投票,并获过半数投票参加者的同意(宪法第130条),这是为了宪法得以明确规定国家基本秩序,使其具有稳定性而作出的规定。

四、基本原理及理念

宪法基本原理是内在于宪法的国家根本理念,是所有法律的解释准则,一般在前文或序中指出其大意,再在各条文中具体规定。现行韩国宪法也在前文中指出宪法的由来、基本原理、国民决议及制定过程,具体内容如下。\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非正义的4.19理念\,3 此段宣言表明韩国是一个文化国家和历史国家,同时也指出了国家正统性和民主主义国家的建国基础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非正义\,这一段宣言指出了韩国的民族和历史使命,即韩国的统一和民族改革,也体现出了韩国国民的决心。具体规定\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巩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5 明确了国家基本秩序体系是以自由、平等和福祉为基础的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基本权尊重主义,并指出与其相应的国民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后一段\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的宣言指出建设福祉国家,守护国际和平主义的理念。6 在结语中规定宪法修改需依据国民投票,体现了国民主权主义原理。

1.自由民主主义

作为宪法基本原理,民主主义将其政治概念作为重要问题。民主主义一词作为19世纪和20世纪的流行词,具有多重含义,在宪法中也作为国家理论或政治生活惯用词,具有多种形式和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多数国家仅从形式意义上理解民主主义的概念,满足于 \国民政治\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而未重视其内容价值。这种形式化的制度不仅暴露其局限性也容易被滥用。以二战结束为契机,民主主义的概念开始发生变化。人们开始探讨民主主义的实质概念,挖掘宪法的实质价值,发现民主主义本质中的内在原理,这在二战后民主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定中占支配地位。韩国宪法在其前文中规定\……更加巩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这意味着韩国宪法也将民主主义价值观其作为宪法基本原理。民主主义一般是以\自由和平等\为其基本价值内容。此处自由和平等最终是以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内容。近代民主主义是在人们反抗封建制度和专制君主制的强压下产生的,从人们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觉悟中开始反抗权力的因袭,从反抗少数人专制支配中主张人民政治。因此民主主义作为宪法基本原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民的尊严和价值,并按照国民意思组织和运营国家。从民主惯例来看,民主主义的基本原则分为实定宪法中的国民主权主义、基本权尊重主义、权力分立主义。分析这些原则的性质,国民主权是民主主义原理,权力分立是服务于国民自由制度的,自由主义原理。尊重基本权源于自然法思想,体现为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福利主义、和平主义。民主主义是政治形势相关原理,自由、平等、福利、和平是政治目的或内容相关原理。这些原理无论从理论成立阶段还是作为制度实现的阶段,都相互交叉。即自由、平等、福利、和平是

所有民主主义的目的同时也是前提。民主主义的概念并非止于\国民对国民自己的政治\,而是\致力于国民\的政治,这些所有的原理都包括在民主主义这一概念之中。因此民主主义其内容价值上是与人格尊严直接相连的政治原理。

(1)国民主权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体现了国民主权主义。国民主权主义是将国民作为国家初始支配权的渊源,仰赖国民自治实现,国民自治又称为民主政治组织的基础。因此国民主权主义为实现国民自治,要求确立多种政治形式。近代民主国家采取和确立国民自治为政治形式的,首先要设计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其次涉及地方自治。

(2)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

作为国民自治形式,首先要分为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制又称直接立法,一般成为国民投票。国民投票制度包括国民票决、国民提案、国民罢免等。在直接民主制中国民并不仅仅为概念上的统治权的渊源,而是通过实际国民投票决定国家意思,发挥统治权的作用,高度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轮换原理,即实现国民自治。但直接民主制只有在极其局限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发动,不宜作为实现国民自治的原则性制度。

间接民主制是国民通过其代表间接参加国家的治理的国民自治方式,又称\代表民主制\,是实现国民自治的原则上的政治形式。\代表民主制\是指由国民公选的代表,即由议员组成的合议体--国会,代表国民立法或决定其他重要国家意思的政治制度。韩国民法以间接民主制为原则实现国民自治,一部分采取直接

民主制的方法8 ,构成了混合政体。

(3)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制度是实现国民自治的另一政治形式,是近代民主主义国家基本确立的制度。地方自治制度是尊重各地域居民自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制度。为行政制度的民主化,在理论上要求至少将部分福利和行政交给一个地域的住民自治。韩国在制宪宪法中对地方自治设明文规定,于1949年制定和公布了地方组织法,依据 1989年地方组织法在1991年进行基础议会选举和广域议会选举,通过1995年6月的地方选举最终开始了韩国地方自治时代。

2.多党制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自由成立政党,保障多党制\。韩国学界人物一党制容易转向专制体制,因为允许多党存在是民主主义国家应该保障的基本自由之一。

3.选举制度

韩国通过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保障国民选举权和国会议员及总统选举中的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通过第七章的选举管理规定阐述了选举和国民投票的管理。具体选举的内容和地方议会及地方自治团体团长的选举则另有法律规定。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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