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1)现场协调会包括监理例会和专项会议。监理例会应定期召开;专项会议是为解决某些专题性问题(如事故处理、加工定货划项会、业主直接分包项目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划项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而召开的。现场协调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 监理例会由总监主持,业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代表、有关监理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3)专项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如专业划项会、事故处理会、技术会商会等)和经常性会议(如施工进度协调会、质量例会等)。其参加人员由建设单位指定。
(4) 建立良好的会风,与会者不得迟到、早退,会议中间不得随意出入。不得闲扯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5) 监理会议由监理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记录,专项会议及其它会议由会议指定人员记录,会议应有专用的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应注明日期、参加人、支持人、主要议题及主要发言。记录应准确、干净,不得随意涂写。
(6) 会议应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认可,分送与会各方和有关单位。
(7)会议纪要应由总监(或与业主代表共同)签发,一般应在会议第二天发出
8施工备忘录签发制度; (1)备忘录的使用
1)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下列问题时,建设单位工程师有权对相关单位签发备忘录。
①现场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潜在的不安全隐患、施工投入不足、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现场管理混乱以及其他违反合同及施工规范的行为。
②现场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应旁站而不在岗或责任心差,工作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对违规操作、质量问题视而不见,以及故意刁难拖延等。 2)备忘录的内容
①指出存在问题,要突出关键性问题。
②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警告、令其返工、局部停工、经济处罚、建议撤换当事人等。 (2)签发程序:
1)发现问题,首先与监理及承包人现场技术负责人交换意见,如情况严重及时与项目经理、总工联系,监理不在或属于监理问题,口头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并交换意见。
2)项目工程师口头请示工程主管同意后即可签发《项目工程师备忘录》。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主管报告。
3)备忘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