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采矿权人在进行采矿活动同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矿活动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全部恢复治理工作。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达到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章 保证金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保证金 元。分 次交存,其中 年交 元, 年交 元, 年交 元, 年交 元。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后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保证金本息。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分期恢复治理工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采年限,按一定比例逐步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但保证金余额不得少于保证金总额的15%。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或最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矿权人的验收申请后,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按照本责任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采矿权人返还本息。
第十六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限期恢复治理经复验合格后,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息。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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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使用其交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实施恢复治理。
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完成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应当交纳不足部分的费用;保证金及利息有节余的,其余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分,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六章 责任书的终止
第二十条 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的,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责任书终止,双方重新签订责任书:
(一)采矿权人改变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二)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书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责任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各一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安宁市湖滨西路 邮编:650300 电话:0871-8699446 12
采矿权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邮编: 电话: 2009年7月21日 附件二
2009年7月21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州市级)
编号:
建行支行/分理处:
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有(采矿权人名称)到你行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大写)元,请存入“XX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签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县级)
编号:
建行支行/分理处:
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和云南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有(采矿权人名称)到你行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大写)元,请存入“XX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签章) 安宁国土资源局(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保证金由州(市)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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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金由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补交通知书(州市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因 ,重新核定(矿山企业名称)需交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 ???万元(大写),(小写金额)。企业原来已交存保证金???? 万元(大写),(小写金额),本次需补交???? 万元(大写),(小写金额),请存入“XX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签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补交通知书(县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因 ,重新核定(矿山企业名称)需交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 万元(大写),(小写金额)。企业原来已交存保证金???? 万元(大写),(小写金额),本次需补交???? 万元(大写),(小写金额),请存入“XX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签章) 安宁国土资源局(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保证金由州、市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2、保证金由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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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让变更通知书
(州市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转让企业名称) 将 矿山的采矿权转让给 (受让企业名称),同时转让已经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经审核,(转让矿山企业名称) 已缴纳的保证金为 万元,小写金额 。转让的保证金为 万元,小写金额 。请为 (转让企业名称)办理保证金转让,变更为 (受让企业名称)保证金。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签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让变更通知书
(县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转让企业名称) 将 矿山的采矿权转让给 (受让企业名称),同时转让已经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经审核,(转让矿山企业名称) 已缴纳的保证金为 万元,小写金额 。转让的保证金为 万元,小写金额 。请为 (转让企业名称)办理保证金转让,变更为 (受让企业名称)保证金。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签章) 安宁国土资源局(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保证金由州、市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受让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2、保证金由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五份,分别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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