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组
微信转载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
陈染
互联网进入WEB 2.0时代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同时,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持终端的蓬勃发展进一步释放了网络用户的信息需求。1眼下,微信成为最受大众欢迎的自媒体平台。据2014年11月公布的数据,微信自上线以来,15个月内微信公众账号已超过200万个,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其中,“文摘”形式的公号层出不穷。2除了大量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联盟和机构媒体,还有大量企业运营的订阅号。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内容丰富,但这其中有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3
关于微信转载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微信转载的法律性质、微信转载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责任主体、微信转载的侵权例外。
一、微信转载的法律性质 (一)微信公众平台与微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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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玉茹、令狐铭:万律中国《新闻推送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写于2013年11月29日。
姜伯静:《微信公号盗版疯狂,得治》,http://www.tmtpost.com/9580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2月10日。 3
知识产权资讯网《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4/12/309094.s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1月5日 。
现在的微信公众平台一共分为两类,服务号和订阅号,我们平常用的比较多的是订阅号,关注一些杂志、报刊的公众号。由于在微信这个领域的研究材料文献非常少,而微博和微信是两类极为相似的自媒体平台,考虑到之前有微博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所以可以将微信公众平台和微博的特点比较后分析,具体有以下三个不同点:第一个是微信只能影响到朋友圈内或者关注了订阅号的人;其次,微博每天可以发送无数条消息,每个订阅号每天只能群发一条消息;在信息到达方式上,一条微博发出来可能被海量的消息迅速淹没,而微信的订阅号,只需关注即可查看,影响力是持久和潜在的。
由此可见微信有自己独特的影响力,对比较微博来看微信上的转载行为,也有必要来研究其行为性质。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的性质
根据行为涉及到的不同主体,本文试做如下分类。
1.订阅号的版主传播作品的行为表现为“信息推送”。信息推送服务的核心是将合适的信息发送给合适的人,推送内容又分为原创和转载。原创费时费力,而且一般情况下版主需要每天推送一则信息,因此很多订阅号版主选择转载别人已经发表的文章。
此处的转载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的作品,或者叫汇编。第二种就是未经许可转载,但是注明作者和作品的来源。第三种形式没有经过授权转载,但是也不注名作者及作品的来源。
2.订阅号的粉丝传播行为多为在朋友间的转发。一种是发送给单
独的朋友,另一种为直接分享到朋友圈,这些都构成了对作品的进一步传播。
除此之外,还可能有其他的主体侵权行为,比如将微信上的作品转载到微信以外的平台上,将微信上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或者将微信上的作品进行收费表演等等,对此,本文暂不作讨论。
二、微信转载行为的侵权责任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2条中规定了报纸期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文章时适用的著作权限制原则,即法定许可规则。至于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间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规则和网络媒体之间转载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规则,目前在中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对应和有效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曾经为网络媒体转载利用短小文字作品设立过著作权限制规则,但是最终又取消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网络媒体利用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授权许可原则,但是该著作权限制规则适用的对象仅限于时效性强的新闻作品。4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不支持将传统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使用规则推广用于互联网环境。订阅号版主若是转载非互联网上的作品,很显然是侵犯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1.未经授权许可的汇编行为
对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原理认为在具有足够独创性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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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红霞:《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的新发展》,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年,170~172页。
可以构成一部新的作品,汇编人享有汇编权。虽然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但是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如果汇编人不具有资格享有汇编权,则会侵犯到原来那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复制权等权利。
2.注明作品来源的非授权转载行为
第二种行为是转载注明作品的作者及来源,但是没有经过授权,这种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也是一种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是在现在这个快速阅读、普遍追求信息传递效率的时代,对订阅号版主的每一份非原创推送文章都要求获得原创的授权,未免有些苛严,而且也不太现实。大型网站等网络内容服务商,不可能通过与出版社等机构的洽谈直接取得大量作品的网络使用权,还必须去寻找独立和分散的作者逐一展开谈判。相比较一些不注明作品来源的擅自转载行为,转载时注明作品的作者及来源的行为对著作权的侵犯程度显然更轻一些。
3.既无署名又无授权的转载行为
第三种情况就是没有注明作者及作品的来源,没有经过授权转载他人的作品,这种情况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如果在转载的过程中还对文章进行了删改,也会侵犯到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订阅号粉丝的转载不可能破坏作品完整性,因为他只能原封不动的转发。这些侵权行为自微信火爆推出以来时有发生,比如2014年2分微信公众账号“楚尘文化”推出
的一期“爱情专题”,其中收录了作家莫言的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爱情故事》,但其页面上却并未表明任何出处,莫言的女儿兼经纪人管笑笑明确表示此前并未将莫言的作品授权给任何一家微信平台。同样被公众账号送上微信的,还有作家白先勇的剧本。5
至于订阅号粉丝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的行为,如果只是朋友圈小范围的纯分享性的传播,笔者认为,可以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但是现在的一些朋友圈有明显变质的倾向,他们向好友分享文章是希望自己的产品或企业受到更多关注;而朋友圈的好友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添加,最终通过好友圈推销产品,达到商业目的,这也即现在正流行的“微营销”。基于这种朋友圈性质上的文章转载行为,订阅号粉丝显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微信转载的侵权例外 1.合理使用的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因此,推送服务提供者在传播者身份属性下在上述情形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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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推好文惹恼原创作者,将来或成知识侵权新地带》
http://www.gmw.cn/media/2014-02/26/content_10510251.htm,最后访问日期: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