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外国律师对我国国情政策知之甚少,加之成本极高,我国迫切需要培养出一批自己的精通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律师队伍。这批精通业务的律师将来可以受雇于政府,也可以成为政府律师,从而积极地参与到有关WTO的国际经贸纠纷案中来,充分利用法律专业技术来争取对本国最有利的裁决。 (四)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WTO是政府间的国际贸易组织,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政府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运用报复制度时存在明显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有密切关联,如,政府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沟通等等。另外,企业作为争端纠纷中的主体,掌握了快捷、最准确的信息,有些私人企业基于种种原因而怠于向政府及时反馈这些信息,延误了证据收集的时间和征求专家意见的最佳时期。因此,必须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协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使企业能及时向政府提供第一手动态信息,同时政府也要加大财力、物力的投入,积极应对贸易争端,增强主动性,把握好时机,谨慎出击,积极参与贸易争端解决,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WTO机制下的报复制度作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有特色的一部分,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被誉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中一个“最独特的贡献”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非常完善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报复制度在实践运用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具体的规则程序到实际运行的效果以及公平性都还存在不少缺陷。
本文通过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之报复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看到现行机制下WTO 法律救济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并结合案例对其中比较突出的缺陷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日益凸显出来的对实际受到损害的企业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要立足于现有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各成员方的正当利益,特别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提出切实、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完善WTO报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