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范围

2019-01-19 16:30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基本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2.与关联方分摊成本——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

3.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4.资料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同期资料保管——按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6.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的处理。 受控外国企业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3)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7.对资本弱化的行为的控制——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对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三)特别纳税调整方法

对于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税务机关可采用的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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