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增强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的功能,推动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全院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院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填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申请成立。
第五条 各级学生社团隶属于院团委管理,院团委作为全院各类社团的主管机构,委托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取得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各类学生社团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应遵守本制度章程具体相关条例。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娱类、体育类、实践类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生社团分两级管理,由院级社团和二级学院社团两级组成,院级社团由院团委直属领导,二级学院社团由该院团总支直属领导。
第八条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0名以上(含30名)的学生发起;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 (三)有规范的名字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六)有规范的章程。
学院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社团发起人持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介绍信到院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报院团委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原由。
(二)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社团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一式五份(一份存院团委、一份存保卫处、一份存社团所在二级学院、一份存院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予以成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2、院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院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院宣布其社团成立。
第十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批准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院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盖章后,《社团注册表》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保管。 (三)社团从批准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由院团委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做自动解散处理。 (四)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酝酿推荐,报经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及指导老师同意,由院团委认可产生。
1、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 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院规院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和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3)未曾受到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日内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上报院团委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及本章程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登记表》。院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印章。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给予公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十六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活动经费的有关使用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活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院团委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需报院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院外各项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两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质量。院团委当提前三天做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则视为许可。院团委在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地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组织者应遵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及社团网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及社团网站必须由院团委审核通过方可编印、发行。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社团刊物及社团网站进行整改和停办。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根据需要修订社团章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