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以及社团建设提出建议和质询,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机构负责人损害到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事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院团委将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社团”评定。“星级学生社团”的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院团委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设立社团专项经费,通过采取项目化运作模式,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获得学期重点活动立项的社团开展活动,打造社团精品,推动社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院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有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四)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六)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或不足3次以上;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审批表》。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审批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院级社团和二级学院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