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洛阳段高速公路改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如果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经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身份、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公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之中;如果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公证书原件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采用A4纸幅编,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否则,招标人对由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资审保证金
3.4.1 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资审保证金,并作为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资审保证金采用电汇、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招标人规定的形式,不接受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形式。联合体投标的,其资审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资审保证金的,其申请文件不予通过。 3.4.3 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后3天内将资审保证金退还给通过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审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申请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申请人不接受依据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其申请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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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和密封章,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4.1.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审查结束后,在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公布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未通过资格预审单位名单及否决原因,同时公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承诺投入的人员和业绩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内申请人有权向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应给予复核或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满意。逾期的投诉一概不再受理。 7.通知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审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录4)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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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详细原因。 8.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9.需要补充的内容 9.1 转包和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申请人如有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彩色影印件,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2)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健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分包工程严禁转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5)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6)中标后,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 9.2 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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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申请人在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时,若实际承担施工的是其直属的子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2)若该子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申请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子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9.2.2 每个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和允许中标的标段数应附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多个标段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标段一致,否则,其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9.2.3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申请人在所投标段中标,则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人员和设备即为完成该标段工程派驻的人员和设备的最低要求。同时招标人保留要求申请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
9.2.4 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9.4 招标人的权力
招标人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力。申请人提供给招标人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均应真实可靠,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并保留将申请人虚假行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的权力。
即使申请人通过了资格预审,招标人仍可对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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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一步核查,如发现虚假材料,招标人仍可取消其投标的资格或其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 9.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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