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传播知识,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基本职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是高等学校教师基本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高校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条 为调动全院教师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院对教师科研工作及成果定期进行量化考核,为了使科研工作考核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考核对象为全院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各类教学辅助人员和非教师系列人员的科研工作考核,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考核方法与标准
第四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为各年度内教师实际完成的著作、学术论文、成果及承担课题情况。教师经学院批准后参与运动训练科研攻关和技术服务,或体育科技成果开发推广,或全民健身科技服务工作,列入科研业绩考核范围。
第五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采用绩点制方法进行量化统计。教师科研工作的每一项成果按各类成果标准绩点(附表2)及本人贡献折算成实际绩点,作为教师完成该项成果的绩点。全年各项成果绩点合计,作为该教师当年科研业绩的考核结果。教师年度科研业绩考核的起止时间为12月1日至来年的11月30日。 第六条 学术著作实际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个人专著或合作著作主编(只限第一主编):本人完成字数的标准绩点外,个人专著另增加15个绩点,合作著作主编另增加10个绩点。
2、合作著作副主编(多名主编时除第一主编外的其余主编):本人完成字数的标准绩点外,另增加5个绩点。
3、合作著作的其他作者:按本人完成字数的标准绩点计算实际绩点。
4、编著或合作编写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其他作者分别按本人完成字数的标准绩点计算实际绩点外,主编另增加5个绩点,副主编另增加3个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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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材按不同级别给予不同的系数。国家级教材系数为2,省部级教材系数为1.5,市(院)级教材系数为1。
6、正式出版的多媒体教学光盘(教材)每张10个绩点。 第七条 学术论文的实际绩点计算方法。 1、独立完成论文:按标准绩点计算实际绩点。
2、合作完成论文按标准绩点乘以与合作人数及排序位次相关的权重系数(附表1)计算实际绩点。
3、各级论文实际绩点的计算人数:国家级7人,省部级5人,市级3人。当作者人数超过计算人数时,权重系数按计算人数选取。
4、在市级以上报刊学术版上全文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按相应级别的学术论文计算绩点。
第八条 成果及奖励实际绩点计算方法。 1、独立完成的成果:按标准绩点计算实际绩点。
2、合作完成成果按标准绩点乘以与合作人数及排序位次相关的权重系数(附表1)计算实际绩点。
3、各级成果和奖励实际绩点的计算人数:国家级15人,省部一级10人,省部二级6人,市(院)级5人。当成果完成人数超过计算人数时,权重系数按计算人数选取,超过人数不计算绩点。
第九条 研究项目与课题实际绩点的计算方法。 1、独立承担:按标准绩点计算实际绩点。
2、合作承担课题按标准绩点乘以与合作人数及排序位次相关的权重系数(附表1)计算实际绩点。
3、各级课题实际绩点的计算人数:国家级15人,省部一级10人,省部二级6人,市(院)级5人。当课题承担人数超过计算人数时,权重系数按计算人数选取,超过人数不计算绩点。
4、各级计划内研究项目必须经过鉴定、验收后,按项目相应级别计入当年科研绩点。
5、纵向、横向课题、自筹经费项目按到帐经费给予相应的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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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同一成果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绩点,按最高绩点计算教师科研业绩实际绩点。
第十一条 对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在计算教师年度科研工作绩点的基础上,按照教师所承担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基本绩点。基本绩点是对教师年度科研工作业绩的最低要求。教师科研工作绩点低于基本绩点,即视为科研工作不合格。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年科研工作基本绩点分别为: 1、教授:25 2、副教授:15 3、讲师:5
4、助教及其他教师:2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包括双肩挑干部)的科研工作基本绩点按相应系数计算额定绩点。院级系数为0.5,处级、系、部、中心主任(副主任)系数为0.7,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系数为0.85。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教师科研工作绩点是对教师科研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结果,是评价教师履行其工作职责情况的重要指标。
科研工作绩点作为学院教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在教师年度工作考评时,各系、部依据教师科研工作绩点对所属教师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本年度没有达到本人承担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基本绩点的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不得高于良好。连续三年没有达到本人承担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基本绩点的教师,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院对教师科研工作成果给予奖励,按教师科研工作绩点发给科研津贴。
第十六条 科研津贴在教师完成本人基本绩点之后,每超出一个绩点,按20元/点给予奖励(不足一个绩点不计)。由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计划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按15元/点给予奖励(不足一个绩点不计)。
第十七条 学院科研津贴在来年1月中旬发放。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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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由本人申报,所属系、部、中心审核备案后,由所在系、部、中心上报到科研处复审并备案。因个人原因逾期登记或漏报成果,不得转入下一年度考核,责任由本人承担。按照《沈阳体育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成果完成人在进行成果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体育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 2、相应成果证明材料
(1)各级计划内研究项目、课题:课题申报书、立项证书、立项合同书,或项目批准单位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著作、教材:样书;
(3)论文:具有明确刊物名称、期号的复印件(刊登)或论文复印件及论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告);
(4)各级奖励: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各级成果:成果说明、成果鉴定证书; (6)专利成果:说明材料、专利证书;
(7)攻关成果推广、科技服务:项目说明、服务对象证明、业绩证明; (8)科研经费:院计财处到款证明。
3、对外承担课题,除课题批准文件外,同时应有相应课题经费拨入学院帐号;以子课题名义承担外单位课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获得研究经费,方可按总课题的下一级课题登记;个人参与外单位研究项目,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 科研处根据教师科研成果登记,核算教师科研工作绩点,每学期报人事处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每年1月10日前科研处将当年教师科研工作绩点向全院公布,并预留一周的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将当年教师科研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需要时,由科研处对相关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出具证明,作为考核、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科研工作绩点统计结果有争议时,可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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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由科研处负责复查,并于3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同时通报人事处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科研津贴标准应视情况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如不涉及其他内容的修改,调整科研津贴可以由学院批准后,作为本条例的补充,单独修改本条例的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原《沈阳体育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条例(试行)》及与此相关条款同时停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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