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域性。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主权所属的地域或在双边、多边条约和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如欲在其他国家内受到法律保护,就要依法由该国法律加以确认;
3、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不是永久的;
4、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首先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存在该项智力成果受保护的问题。其次,智力成果的发明人、发现人等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确认。 股权重组:
企业在资本经营过程中,资产重组的投资者在对资本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其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形式,通过参股、控股、股权的相互转让与臵换,决定企业的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组,通过这种以企业产权为核心的股权重组,以期达到使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股权重组主要涉及公司股本数量、资本结构、股权分布的变化。
股权重组在中国主要有四种形式:股票回购、换股、参股和上市收购。
股权重组是企业资产重组重要形式,其特征主要有:
企业股权重组中,被参股、控股的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参股、控股企业对被参股、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只对其出资的股金承担有限的风险责任。
参股、控股企业以其所占有被参股、被控股企业中股份的多少,来实现其对被参股、被控股企业产权占有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重组往往会导致被参股、被控股企业内部最高经营管理层的改组。股权投资者往往以其所有的股份数额,要求被参股、被控股企业改组高层经营管理层,并对其经营方向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调整。
在股权重组中,往往会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的改组,从过去传统的企业,改组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明确界定股权投资者各自的权益,规范利益分配机制。
股权重组既可发生于股份公司之间,也可发生在非股份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通过股权重组与相互臵换往往能组成利益攸关的命运共同体。 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一词在英语中为Leveraged Buyouts,一般缩写为LBOS,这种收购战略曾于80年代风行美国。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者用自己很少的本钱为基础,然后从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集、借贷大量、足够的资金进行收购活动,收购后公司的收入(包括拍卖资产的营业利益)刚好支付因收购而产生的高比例负债,这样能达到以很少的资金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这种方式也有人称之为高度负债的收购方式,这样的收购者往往在做出精确的计算以后,使得收购后公司的收支处于杠杆的平衡点,他们头脑灵活,对市场熟悉,人际关系处理恰当,最善于运用别人的钱,被称为“收购艺术家”。
总的来看,杠杆收购可以分为三步来进行:
第一步:集资。第二步:购入、拆卖。第三步:重组、上市。 以上三步概括了杠杆收购的基本程序,又被称为“杠杆收购三部曲”。 职工持股计划
职工持股计划(ESOPs),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
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不在于筹集资金,而旨在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司普通职工广泛享有资本,使他们可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从而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它的一般做法是:企业成立一个专门的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基金会由企业全面担保,贷款认购企业的股票。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投入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以偿还贷款。当贷款还清后,该基金会根据职工相应的工资水平或劳动贡献的大小,把股票分配到每个职工的\职工持股计划帐户\上。职工离开企业或退休,可将股票卖给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内部职工股股东拥有收益权和投票权,可以依据所拥有的股份,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投票,
但没有股份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在职工因故离职或退休时,才能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股份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由公司收回,自己取得现金收益。
职工持股计划的重要意义:第一、职工持股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效率的重要举措。第二、职工持股计划是公司抵御敌意收购的有效对策。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收益现值法,它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若干年内每年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即评估值。
2、重臵成本法,它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臵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实际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即评估价。或者,估算出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价。
3、现行市价法,它是指在市场上选择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后,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
4、清算价格法,它是指企业在破产或停业时,按清算价格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应按以下法定程序和步骤评估:
1、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和审批。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评估立项。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单位在接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3、清查核实资产、收集准备资料。申报资产评估的单位在评估机构的指导下,全面清查待评估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填报,准备资料。评估机构负责抽查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收集准备资料。
4、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估确定资产的现时价格,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5、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和审批。申报资产评估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按隶属关系向批准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证,并下达确认通知书或不予确认通知,要求修改评估报告或重新进行评估。若通知不予确认,则需再修改报告或重评后重新申报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