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6、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3.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4. 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
(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7、简述教育法权和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1. 主体不同:教育权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受教育权的主体主要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 来源不同 :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国家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 8、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以下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形式:
(1) 不作为,即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在这里,只要义务人不作为就构成了权利***利实现的条件。 (2) 积极作为,即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做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在这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上属于积极义务的承担者,这种义务的任何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都可以引起权利人要求权的行使。
(3) 接受国家强制,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相对应。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影响国家强制力的发挥。 9、 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10、 简述高等教育制度的定义、基本方针和任务? 答:(1)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2)高等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高等教育设立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3)其基本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等学校还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为了有效保障向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发挥科研优势,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此,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11、简述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
答:(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就。
12、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2)学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3)社会的因素。如: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13、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4、 学校捐赠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学校捐赠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对推动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与注意事项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捐赠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捐赠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5、 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1.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会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17.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8、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19、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20、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特征:
(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21、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2)学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3)社会的因素。如: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22、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答:(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2)拖欠教师的工资或者侵犯教师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3)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5)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
24、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
答: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就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教师受聘后,领取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职务发生变化后,工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应聘或续聘。
25、简述学生应履行“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义务的具体内涵。
答: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6、简述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答:教育法学是人们认识教育法和教育法律现象的结果,反过来,它又指导和推动着教育法制的实践活动。对广大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来说,学习并掌握教育法学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四)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27、简述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结构。
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层次结构,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29.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答: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 其中,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或初中4年高中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3少年和青年。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12至18周岁的年,级中学。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教育法》《高等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8. 简述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结构。
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层次结构,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其中,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
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或初中4年高中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授权性规范。 30、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答:教育立法权限主要有四个主要级别和范围的划分: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2)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4)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限。
论述题:
1、试举例说明学校为什么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学生?
答: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而不得歧视,更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4. 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生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答: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1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结构相关。结构相关是反映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
立统一的。2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教育法律权利总量大于义务的、数量相当。
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权利和义务在总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教育法律义务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就会出现特权。3
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节人们行为的,二、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内部关系是通者在总体上呈现功能相互补充的功能。教育法律权利表征利益,教育法律义务表征负担。因此,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只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享受。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教育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开成良好的教育秩序。4绝对平衡的,、价值主从。
而是有主要和次要、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关于权利与义务何为主要或主导方面,大体上有三种意见: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权利与义务本位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在权利义务上体现出的原则有: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三、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的阶段;四、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法律化。因此,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在对教育权利和义五、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务的选择上,权利的实现和研究。“是或应当是权利本位的
”,我们更应注意3为什么?、 结合实际,
谈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答: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4、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结构相关。结构相关是反映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数量相当。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教育法律权利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教育法律义务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就会出现特权。
3、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内部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节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功能相互补充的功能。教育法律权利表征利益,教育法律义务表征负担。因此,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只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享受。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教育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开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4、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和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关于权利与义务何为主要或主导方面,大体上有三种意见: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权利与义务本位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在权利义务上体现出的原则有: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三、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的阶段;四、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五、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在对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选择上,“是或应当是权利本位的”,我们更应注意权利的实现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