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A. 错误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2. 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B. 正确
3. 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A. 错误
4. 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A. 错误
5.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A. 错误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B. 教育部
2. 下列各项中,( )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D. 学生受教育权
3.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 国家机关
4.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 D. 公布
5. 《教师资格条例》由( )制定。D. 教育部 6. 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D. 国家司法机关
7. 非正式解释又称为( )解释。 C. 学理
8. 凡年满( )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 15
9. 从( )年实行的《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B. 1981
10. ( )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 A. 水平评估
1. 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B. 智力成果 C. 土地 D. 隐私权
2. 教育法律义务通常有以下形式( )。 A. 不作为 B. 积极作为
3. 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 )几种类型。 B.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C.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D.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4.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
A.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C.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D.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 )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D.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
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有李霞的家长——李某;女学生李霞; 2、(1)李某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李霞作为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家长未能保证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损害了其受教育权,2、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林青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但是《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林青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是违反教育法的。
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李霞只有14岁,属未成年人,李某让其外出打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知道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容侵犯;男女平等,不能因为是妇孩子就侵害其受都育权。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监护人,有让未成年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意味着宣传自由。《教育法》和学校限制的是林青的宗教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生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林青的宗教宣传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教师,但是我觉得林青老师认识上有错误,通过教育还是有挽救的余地的。不必要动不动就要解聘教师。
3、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Tt雪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
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主管部门教师对教师违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教师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答: 1、邵校长做得对,而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妥得,李老师无权不让学生进教室学习,李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然人;相对方主要指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包括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李老师不让学生进教室,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法》第24条: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尽管学生没有完成作业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的不够,但做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该不让学生进课堂上课,而不应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及教育行政
担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不合法的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案例分析: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件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
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
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
公平的实现。
6、教师能对学生进行罚款吗? 答案要点】
?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
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的罚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 2 )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7、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 [案例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8、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