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2)

2019-01-19 18:58

(一) 检查时间:华东、华中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检查;

(二) 检查内容:按照公司供电企业、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和在建工程防汛工作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

(三) 检查程序:汛前一至两个月内,由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将自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呈报上级主管公司。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公司组织复查,并确定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案,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并抄报区域电网公司,抄送被检查有关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根据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 加强汛期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各单位防汛值班由领导带班,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保证通讯畅通,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汛前(每年4月15日前)各单位应将防汛组织机构、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地址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加强汛期信息管理。公司总部各部门按照防汛职能分工,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水情、汛情、工情和灾情等;各网、省公司及时掌握有关大江大河洪水信息及其所属、代管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情况;各发供电企业、在建项目法人应随时掌握所辖范围的汛情、水电站水库水情、大坝安全状况及泄洪情况、受灾范围、电力设施损坏情况、抗洪抢险及

进度等内容,每周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上报上级主管公司。网、省公司于每周五12:00前将有关汇总分析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报国家电网公司防汛办公室,省公司同时抄报区域电网公司防汛办公室。公司防汛办公室定期印发《防汛简报》,交流防汛经验,明确防汛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八条 汛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防汛总结,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各发供电企业、在建项目法人应于11月15日前将防汛总结上报主管公司,各网、省公司应于11月底前报国家电网公司防汛办公室,省公司同时抄报区域电网公司防汛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开展,各发供电企业和其主管单位要落实防汛经费,准备必要的防汛专用物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主管公司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各级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重大事故调查有

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责任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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